藍白力推不在籍投票法制化,民眾黨團今天(12日)在立法院會提案,將黨團版《不在籍投票法》草案從委員會抽出並提議逕付二讀,藍白以60:50的人數優勢,將《不在籍投票法》草案逕付二讀並交付協商。
民眾黨團自立法院上個會期就將《不在籍投票法》列為優先法案。針對立法緣由,民眾黨團表示,有鑑於有部分國民長年因在外地就學或移地工作等不同因素,導致無法行使投票權,而憲法第17條保障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權,為保障無法返回戶籍地行使投票權民眾的參政權,制定不在籍投票實屬當務之急。
民眾黨團提案《不在籍投票法》草案明定,不在籍投票是採用移轉投票或至指定場所投票方式,適用對象是設籍於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依法具有投票權、公投權者,均得申請不在籍投票;適用範圍則包含總統、副總統、中央與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罷免,以及全國性公民投票。
由於草案付委後,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至今未初審通過。立法院會今天處理討論事項之前,民眾黨團提議,將黨團擬具《不在籍投票法》草案,從內政委員會抽出並逕付二讀。
雖然民進黨團表達反對,不過表決處理時,藍白以人數優勢,60人贊成、50人反對,提案通過,《不在籍投票法》順利逕付二讀並交付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