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曉玲提刪《衛星廣電法》「黨政軍條款」罰則 NCC:將使法條淪具文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8日審查《衛星廣播電視法》。圖為NCC代理主委陳崇樹。圖/翻攝自國會頻道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8日審查《衛星廣播電視法》。圖為NCC代理主委陳崇樹。圖/翻攝自國會頻道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天(8日)排審《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多位藍委提案修正「黨政軍條款」,其中國民黨立委翁曉玲主張,黨政軍直接或間接投資廣電事業時,卻是以被投資者(衛星廣電事業)而非投資行為人做為處罰對象,並不合理,應刪除罰則。但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則說,對違反黨政軍條款者無處罰,將使黨政軍條款淪為具文。

所謂投資媒體限制的黨政軍條款」,指的是《衛星廣電法》第5條規定,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直接、間接投資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第50條規定,違反者可處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執照。

翁曉玲指出,現行《衛星廣電法》對於黨政軍直接或間接投資廣電事業時,卻是以被投資者(衛星廣電事業)做為處罰對象而非投資行為人,歸責對象不合理;因此主張刪除第50條條文,使衛廣事業經營者免受不合理處罰。

NCC指出,翁曉玲版本僅刪除黨政軍條款的罰則,但僅刪除罰則條文,對違反黨政軍條款者無處罰,將使黨政軍條款淪為具文。

NCC建議,鑑於黨政軍條款除於《衛星廣播電視法》規定外,《廣電法》及《有線廣電法》也有相同規範,建議廣電三法應為一致性處理。

國民黨立委陳雪生提案指出,廣電三法「黨政軍條款」施行後,許多爭議性案件逐漸浮出。例如媒體報導,曾有議員於公開市場買一張各媒體大股東之股票,造成間接持股情形,以致換照上發生困難;亦有聽聞於媒體投資案件中,因個別政黨人員於公開市場買下極少量欲投資媒體之企業的股票,導致該投資案被主管機關駁回。

陳雪生提案主張,「黨政軍條款」立意甚良,但實際執行上卻出現些應該被注意、應該被再思考的問題。現今,「黨政軍條款」限制黨政軍投資媒體,阻擋媒體產業的蓬勃發展。

國民黨立委傅崐萁主張,明確政府、政黨及其捐助財團法人之影響範圍,涵蓋直接與間接控制,擴大適用範圍至配偶、二親等之血親、直系姻親投資同一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其持有股分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以避免透過家族或代理人介入經營;明確股東會特別決議事項中不得參與的範圍,避免對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的經營產生影響,且適用範圍擴大至更多相關人員,以防止規避法律的行為。

傅崐萁另一提案重點是,確保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經營的獨立性與多元性,避免特定利益集團或政治勢力干預,以提升媒體市場的公信力,防範外部勢力不當干預媒體經營,以維護公共利益。

NCC表示,陳雪生版本以間接持股上限排除政府基金或國營事業因投資而持有的股分數,縱使允許持股目的在於投資,持股達一定比例仍有實質控制廣電事業的可能;傅崐萁版本將經營與投資區隔,但不得介入及控制的要件於個案難以認定,「黨政軍條款」恐難以執行,且依其版本,政府、選任公職人員及政務人員可直接投資廣電事業,恐難符合「黨政軍條款」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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