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宏誠專欄】國籍法未規範大陸地區事項即無適用餘地

賴總統日前表示沒必要修國籍法,特別免除來自中國的新住民對中華民國的單一忠誠責任。圖/中央社
賴總統日前表示沒必要修國籍法,特別免除來自中國的新住民對中華民國的單一忠誠責任。圖/中央社

桂宏誠/民主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賴清德總統依據《國籍法》認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有戶籍者仍具有「雙重國籍」,若擔任公職未放棄原「中國籍」或「外國籍」,即有對國家「忠誠」的疑慮。然而,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來臺定居設有戶籍,在兩岸關係法制上的用語是「身分轉換」,並非外國人取得中華民國國籍的「歸化」,從而也本無《國籍法》的適用。

其他法令另有規範大陸地區事項才有其適用

內政部和陸委會也都強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條末段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因該條例未規定來臺定居的原大陸地區人民擔任公職須放棄「外國籍」,所以就有了《國籍法》第20條須放棄國籍規定的適用。這樣的行政解釋,扭曲了法理邏輯而為枉法認定。

按「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的適用邏輯,應係指其他規範「大陸地區人民」事項的法令,若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並未明定,自應有其適用。例如,《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0條第2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或是內政部主管許多名稱開頭為「大陸地區」的法令。

然而,《國籍法》中並無出現「大陸地區」的文字,即表示該法並無規範大陸地區人民的事項,從而也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條末段的規定無關。換言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已特別對「大陸地區」有所規範,就表示「大陸地區」不是其他法律中所定的「外國」。民進黨政權的邏輯是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未規定「大陸地區」不是「外國」,因而認定大陸地區人民適用《國籍法》中的外國人,這是顛倒是非的枉法解釋。

大陸人民具中華民國國籍的固有資格而非身分

《護照條例》第6條規定「護照之適用對象為具有我國國籍者。但具有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身分者,在其身分轉換為臺灣地區人民前,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適用之」,意指具有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身分者,雖然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的「固有資格」,但原則上要在「身分轉換」為臺灣地區人民後,因已取得了中華民國國籍的「身分」,才可申請中華民國護照。

憲法增修條文及《兩岸人民條例》明定「大陸地區」仍為華民國領土,而在制定該條例的立法說明中,亦明言「大陸地區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因此,大陸地區人民並不是「外國人」,其經許可來臺定居設有戶籍後,則是從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的「資格」,經政府依法定條件許可而取得了中華民國國民的「身分」。

兩岸人民單一身分制即無雙重國籍

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曾強調,兩岸人民間採「單一身分制」或「單一戶籍制」,其實這是基於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的法理使然。亦即,兩岸的法制都一樣,只能在一岸設有戶籍且同時取得國籍「身分」,對岸的原有戶籍和國籍身分則因此而被註銷或失效。

既然是單一身分制,大陸地區人民身分轉換為臺灣地區人民後,又何來雙重國籍呢?

※以上言論不代表梅花媒體集團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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