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職逾30年的台北市環保局黃姓清潔員,去年7月26日晚上將民眾丟棄的大同電鍋轉贈給拾荒婦,沒想到此舉被看到並檢舉,最後被檢方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士林地院今(2)日宣判,判處黃男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判決曝光後,引發網友一片譁然。
回顧整起事件,黃男去年7月26日晚上清運垃圾時,看到民眾丟棄回收的大同電鍋並未損壞,想起認識的拾荒婦困境,於是把電鍋帶回家測試,確認能使用便送給該名婦人。沒想到黃男事後竟遭檢舉,清潔隊要求他歸還電鍋,但因為不好意思向拾荒婦索討,只好自掏腰包買新的電鍋給婦人,再把舊鍋要回來後歸還,並向主管自首。
他坦言,只是希望婦人能用來煮一些稀飯和熱東西吃,也可以過得好一點,自己從沒亂撿過東西,這次只是同情婦人。
據悉,該電鍋經回收商估價僅32.56元,但依北市環保局《環境清潔勤務須知》,回收物一旦上車即屬市府所掌管之財物,清潔隊員不得擅自占有或處分。檢方認定,黃男「利用職務上機會擅自取走回收物」,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的職務侵占罪構成,依法必須起訴。
檢察官在起訴書中也表達求情意見,指黃男自首、自白,涉案金額低微,依同條例第8條及第12條規定,可依法減輕其刑。公訴檢察官則在法庭上指出,縱使被告主張動機助人,但慷他人之慨仍是不法,強調法治社會不應鼓吹「廖添丁義賊」的觀念,並表示本案雖然金額極低、有自白、自首等情狀,但仍應「依法減刑,不得免刑」,避免社會大眾誤認此類行為可被容許。
法扶律師辯護,強調黃男服務超過30年、從未違紀,這次確屬善意誤觸法網,涉案金額僅32.56元,典型「情輕法重」,請求法院從寬量刑,並給予緩刑機會。審判長最後詢問黃男是否有話想說,黃男說:「好人難做,沒想到拿不要的東西送人也有罪。」
士林地檢署今年9月以《貪污治罪條例》起訴黃男,考量犯後態度良好,且情節輕微,並主動自首認罪,因此建議法院從輕處理。台北地院於今日上午11時宣判,法官審酌黃男沒有不法所得、動機出於助人、涉案金額極低且已自首,裁定從輕量刑,判3月徒刑、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
不過,法院雖從輕量刑,仍引發不少網友議論,《批踢踢實業坊》(PTT)論壇上的網友表示,「法律大砲打小鳥」、「這樣也要褫奪公權1年?」、「民進黨不要詐騙很難嗎?」、「OPPO 肥燦」、「走私都能說成超買了 只能說沒黨證差很多」、「檢察官花點心力抓詐騙吧」、「判的比詐騙集團還嚴重!民進黨法官們真的很會耶!難怪台灣詐騙氾濫」。
其他網友也說,「貪32塊,自己沒受益還要背前科」、「這真的是無聊 他是把東西給艱苦人」、「煎茶委員貪公務車油錢辦私事貪污就不敢辦。司法就是雙標噁心的,笑話」、「這個案例 拿去和高端和超思比 真的不勝唏噓」、「台灣的司法就是懲罰老百姓用的」、「民進黨最愛拿百姓開刀」、「爆乳特助 燦笑」。但也有網友說,「公務員對自己的職責沒搞清楚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