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金財/佛光大學公共行政與國際事務學系副教授
國民黨主席選舉甫告一段落,新任黨主席鄭麗文已就任,選舉過程中候選人團隊指控大陸因素介選,試圖讓競爭對手當選。從既往經驗來看,往往是民進黨控訴大陸因素介入台灣選舉。此次選舉疑案,不僅是國民黨內部似乎選後並未積極處理,向社會澄清疑慮;民進黨政府也未能依據反滲透法等國安五法,進行相關調查、法律處理。究竟其因為何?頗值得討論。
大陸介選台灣選舉傳聞由來已久,影響台灣民主及兩岸關係發展。究竟政黨內部選舉是否屬「公職選舉」爭議呢?政黨主席選舉雖屬政治活動,但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規範之公職選舉,故檢調介入往往態度謹慎。民進黨政府未能積極介入調查及訴諸法律手段之因,恐外界或有質疑執政黨藉此整肅反對黨之嫌疑。
國民黨主席選舉傳出境外勢力介選,不僅引發黨內部元老世代中生代、不同派系爭論;同時,也會提供民進黨宣稱大陸或中國因素的藉口,批判大陸因素長期介入台灣大選。甚至國安局長蔡明彥宣稱,統計發現TikTok約有1000多部影片討論國民黨主席選舉,另有約23個Youtube帳號傳散200多部影片;超過一半以上定位皆在境外,但並未明指是從大陸。
反滲透法的立法目的與實施範圍,本來就包括干預選舉。反滲透法第 二、三條明確規範,只要是境外敵對勢力,包括中共及其附屬組織透過指示、委託、資助,介入台灣的公職或政治活動,就可能構成違法。雖然國民黨黨主席並非公職,但主張適用反滲透法者認為這仍屬重大「政治活動」,且涉及政黨運作;認定為「影響國家政治發展」,適用反滲透法。
有論點認為反滲透法並「不適用」或「難以適用」於大陸因素介入國民黨主席選舉,其立論依據主要是:首先,提出政黨主席一職非公職,其選舉非公職選舉,反滲透法立法時即有爭議。如是否要涵蓋政黨內部選舉?但最後立法者採取較保守路線,使適用範圍偏向「公職選舉」。主張黨主席選舉是政黨自治範圍,若強行適用反滲透法,易損及政黨政治、自由及自主。
其次,舉證困難是最大限制。適用反滲透法須符合三要件,境外敵對勢力(中共),指示、委託、資助,受指示者從事具體政治行為。然實務上,中共不可能留下明確指令書、金流紀錄,或可能多透過第三地轉移處理,皆不易查明。故證據實不易取得,此為檢調辦案困境。
復次,避免政治化及產生「寒蟬效應」。當政黨內部選舉一出現指控大陸介選爭議,檢調就立刻立案偵查,可能遭社會質疑法律成為政治攻防工具,故檢調過往傾向謹慎。若把健康友善正常兩岸交流視為大陸介選,將產生政治污名化及標籤化效應。
尤其是藍營政治人物,與大陸地方政府、台商團體往來頻繁,一旦出現懷疑,恐造成寒蟬效應:最終無論藍營或綠營皆消極或抵制不敢進行兩岸交流,地方政府甚至不敢踰越中央法規框架推動兩岸城市交流。
反對適用的主張認為,涉及反滲透法證據支持,通常只有跡象而非事實證據。例如:誰與誰見面,那些言論似乎偏袒某候選人,那些台商舉動被認為「可疑」,這些皆難以構成法律證據。法律講究的是「證據」,而非「懷疑」觀點,此為許多介選指控始終無法起訴成案之因。
再者,反滲透法本身界定模糊,易遭批評違反比例原則。若廣泛化適用反滲透法,恐造成政黨、民間兩岸交流受到過度限制,因此主張應維持嚴格證據法則,避免無限擴張。這些間接證據是否足以達到刑事訴訟法所要求的「無合理懷疑」標準型,存在極大爭議空間。
例如證據蒐集困難,跨境調查權限受限,資金流向隱蔽複雜,證人不願配合作證,電子證據取得困難及認定標準爭議。而且構成要件解釋分歧,如因果關係難以證明,主觀意圖認定困難,證明標準界定模糊。
最後,法律不應被過度武器化。
反對適用反滲透法者認為,政黨內部選舉屬於私法自治,政黨是民間社團法人組織,其主席選舉不屬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範範圍。且現行反滲透法未明訂適用「政黨選舉」,若強行適用可能造成「擴張解釋太過」的問題。
國民黨主席選舉雖屬政黨內部選舉,但若涉及中共透過資金、宣傳、指揮、動員等方式介入,理論上仍可能觸及國安五法。這套法律體系除反滲透法外,尚包括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刑法外患罪章、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等,看似提供相當較完整的法律工具,然處理政黨內部選舉爭議時,則有所不足。
國安五法適用於大陸介選國民黨主席的法律訴訟,有其實務上困境,顯得相當複雜。國家安全法主要是針對叛國、內亂等重大犯罪行為,對於較為隱蔽的政治滲透行為,難以直接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雖規範兩岸交流行為,然其規範重點在於行政管理,對於大陸對選舉介入的刑事處罰規定,相對不足。
準此,台灣目前國安法律工具完備性及適用性比較不足。無論是國安法或是反滲透法,並無規範境外勢力對國內社團或政黨內部選舉干涉或影響之處罰。對此,民進黨政府後續應會強化國安法制,包括明定政黨內部選舉屬於「政治活動」適用範圍;要求政黨增加境外資金揭露義務;強化跨部門資訊整合平台;增加境外勢力指示、資金或統戰相關聯的「推定規則」;擴大「境外勢力」定義與適用範圍;補強網路介選與認知作戰的法律規範;補強網路介選與認知作戰的法律規範等等。
2020年台灣反滲透法施行,建立防制境外勢力滲透的基本法律框架。台灣或可參考措施,如參考澳洲模式,建立外國影響力透明化登記制度。借鑑歐盟經驗,成立跨部會的反假訊息協調中心。學習美國做法,強化政治獻金來源的查核與揭露。民進黨政府呼籲朝野各黨派能討論修法,讓國安法制更為健全。惟上述國安法案之修訂,民進黨籍立委席次並未過半,在藍白政治聯盟若不贊成修訂前提下,民進黨政府恐難順遂完成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