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紹成/亞太綜合研究院院長
1943年《開羅宣言》明確指出,日本應將自中國竊取之領土(包括台灣、澎湖)歸還中國。1945《波茨坦宣言》第八條重申此點,而日本投降時是無條件投降,當亦無條件接受。雖然有人認為「宣言」不是條約,法律效力存疑,但其後日本在同年9/2投降文書中承認並接受,因此具有約束力。
再者,1972 年中日建交公報第三條稱,「中國政府重申: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國政府的這一立場,並按降伏文書所述,堅持遵循《波茨坦宣言》第八條的立場。」可知台灣地位並非未定,只是兩岸各有主張。
1951年的舊金山和約稱,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的一切權利,但未明言交給哪一方。然而,舊金山和約中並沒有邀請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簽署,但這不代表台灣成為「無主地」。該和約只處理「日本放棄」部分,並未「決定歸屬」。但1952年日本與中華民國簽訂的中日和約(台北和約)重申,日本放棄台灣、澎湖的權利。雖然沒有寫明「主權歸還中華民國」,但因戰後中華民國已在台灣實際行使治理,日本此舉相當於承認事實(de facto)狀態。
1945年日本投降後,中華民國政府派陳儀率部接收台灣,設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正式行使治理權。至今,中華民國政府在台灣持續有效統治80年,具有「實效主義」的國際法基礎。在國際法上,領土主權的歸屬除了條約文字外,「長期有效管轄」也是重要依據。
目前沒有任何國際條約或國際組織將台灣定位為「未定領土」;反之,依照各國與兩岸雙方政府各自的建交公報可知,世界各國普遍承認或認知,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台灣有實際(de facto)或法定(de jura)的治理權。
若台灣地位真「未定」,應該有一個待處理的國際程序,但80年來並無任何國際機構啟動此議題。無主地或託管地通常會有聯合國介入(如托管制度),但台灣並不存在此種安排。過去美國在相關法律文件中,如國務院內部備忘錄,有過「台灣地位未定」的說法,但這是外交用語,以其避免承認台灣屬於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並非真正主張「無主地」。美國對台政策始終是「一個中國政策」,同時反對兩岸片面改變現狀,自然承認台灣由中華民國有效統治,這與「未定」並不等同。
台灣自清代屬於中國,甲午戰爭後割讓給日本,戰後依據同盟國決定歸還中國。中華民國自1945年以來長期有效治理台灣,符合國際法的「領土取得」慣例。當前世界各國雖有「一中政策」上的差異,但包括主張「台灣地位未定」的人士在內,沒有任何國家或實體,能否認台灣是由中華民國政府治理。
總結來說,相關的條約與戰後安排早已結束日本對台灣的主權。台灣自1945年起已由中華民國實際治理,符合國際法的有效管轄原則。國際社會從未把台灣列入「託管」或「未定」領土清單,台灣當然屬於中華民國,殆無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