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花評論】不尊重國家歷史    林佳龍不輸賴清德

外交部長林佳龍反駁中共外長王毅的台灣歸還中國說,圖為林佳龍與青年大使自拍留影。圖/中央社
外交部長林佳龍反駁中共外長王毅的台灣歸還中國說,圖為林佳龍與青年大使自拍留影。圖/中央社

孫揚明/資深媒體人

外交部長林佳龍為與中共外長王毅在「台灣是否已歸還中國」一說上對抗,甚至不惜扭曲中華民國歷史;這種對國家歷史不尊重的態度,與賴清德可有一比!

王毅在瀾湄合作會議上表示,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等國際文件明確日本的戰爭責任,要求日本把台灣歸還中國,這是反法西斯戰爭的勝利成果,也是戰後國際秩序的重要組成部份;平心而論,此種說法聽來不太順耳,但就史實言,並不能算錯。而林佳龍的回應說法就是明擺著違法違憲的偷偷摸摸轉換概念;只能說是荒腔走板,不堪入目。

林佳龍的說法是,舊金山和約已取代了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等政治聲明,並未將台灣交給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從未統治過台灣;於是「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國互不隸屬」。首先,林佳龍這個「取代說」就大有問題;因為就連林佳龍的美國乾爹都不能同意;就在美國國務院出版的「美國條約與其它國際協定彙編」與「美國法規大全」(United States Statutes at Large)中,都還高掛這兩個「政治聲明」,說明其有效性。林佳龍的說法不是無知,就是想和美國乾爹對著幹!

再說說舊金山和約。中華民國雖因當年國際局勢,未能參與舊金山和會/和約,但在美國支持下,使用該和約第二十六條,「日本將與任何或支持、簽署一九四二年一月一日『聯合國宣言』且對日作戰、或依據第二十三條之列舉先前為該國一部分領土的國家而此國家非本條約簽署國,在本條約實質上相同條件下,簽訂雙邊和平條約」。就是在這個法律基礎上,同時也在美國強力壓迫下,中華民國與日本於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簽訂「中日和約」;在該和約換文第一條,日本清楚表明,是對中華民國放棄台灣;也就是把台灣還給了中華民國。而中華民國憲法在民國三十六年制定、施行時,台灣亦曾參與;在法理上,台灣是這部憲法所規範的一部份毫無疑義。

更清楚的是日本本身的司法判定。「台灣法律地位已定」根本是日本司法本身所認定。民國四十八年(一九五九年)十二月廿四日,日本東京高等裁判廳在對賴進榮一案中的判決中,明判,「至少可以認定在昭和十七年(即民國四十八年)八月五日中日條約生效後,依該條約之規定,台灣及澎湖諸島歸屬中國…」。

這並非單一判例。在次年(即民國四十九年)六月七日,日本大阪地方裁判廳在張富久惠vs.張欽明一案中,再度明白指出,「至少可以認定為,在台灣之中華民國主權獲得確立之時,亦即在法律上發生領土變更之昭和二十七年,中日條約生效時…」。

這兩個判例清楚表示了日本司法的見解。而日本政府為昭大信,還把判決結果,譯為英文送往聯合國秘書處;後者並將其英文版刊載於其所出版的「國家繼承資料」一書中。

所以,台灣是歸還給了中國,也就是中華民國。更重要的是,按民國三十六年所頒布施行迄今仍有效的中華民國憲法,大陸地區與台灣地區均是我憲法明定的領土主權範圍,沒有所謂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主權空間。林佳龍與賴清德等人一口一個「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互不隸屬」,如果無法証明中華人民國共和國不在中華民國憲法所規定的領土主權範圍內,那就是妥妥的內亂外患罪,也就是叛國罪了。

※以上言論不代表梅花媒體集團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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