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運產條例》修法 企業贊助運動賽事抵稅增至175%

立法院8日三讀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法,將引進國發基金並鼓勵民間資金投資運動產業,並提高企業對運動業捐贈加成減除額度至175%,擴大企業贊助職業運動抵稅金額。圖為立法院長韓國瑜宣布通過。圖 /中央社
立法院8日三讀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法,將引進國發基金並鼓勵民間資金投資運動產業,並提高企業對運動業捐贈加成減除額度至175%,擴大企業贊助職業運動抵稅金額。圖為立法院長韓國瑜宣布通過。圖 /中央社

立法院今天(8日)三讀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法,明定國家發展基金應提撥一定比例投資運動產業,展現國家對運動產業的支持;現行營利事業捐贈重點運動抵稅,比例提高至175%,提升企業捐贈誘因。減除營利事業所得額之施行期間,自修正生效日起至2031年12月23日止。

行政院會5月22日通過教育部擬具的《運產條例》第13條、第26條、第26條之2修正草案,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6月25日完成初審,今天完成三讀。

三讀條文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或協調政府機關、金融機構及信用保證機構,建立運動產業發展投資、優惠融資管道及信用保證機制,並提供優惠措施引導民間資金投入,以協助各經營階段之運動事業取得推展運動業務所需資金。國發基金應提撥一定比例投資運動產業。

營利事業捐贈運動產業,除現行條文原列5款之外,修法也新增全民運動一款。三讀條文明定,營利事業辦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促進全民運動發展之賽事,得依所得稅法第36條第1款規定以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

行政院會通過時新增規範,定義「全民運動賽事」涵蓋俱樂部運動賽事、政府機關或營利事業自辦比賽、社區聯誼賽等,得享有稅賦優惠。

為促進運動產業及賽事發展,提高企業對運動業捐贈誘因,三讀條文規定,營利事業對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在捐贈金額新台幣1000萬元額度內,按該金額之175%,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受贈年限部分,從現行的5年,延長至10年。三讀條文明定,對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的捐贈得減除營利事業所得額的施行期間,自修正生效日起至民國1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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