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立委黃國昌16日在立法院質詢法務部長鄭銘謙時,以AI音檔做為示範,質疑檢察官偵訊時常以辱罵、恐嚇方式問案,結果引發諸多質疑,鄭銘謙為此感到不滿,質疑該音檔是AI合成;法務部17日回應,若以偽造或變造方式製作疑檢察官偵訊錄音,並公開散布,使社會大眾誤信為真,亦可能構成行使偽變造文書等罪責。而PTT論壇上,多篇文章討論、分析該起事件,稱法務部回應讓人瞠目結舌,批鄭銘謙惱羞拖整個法務部檢察體系下水。
對於法務部發布的新聞稿,PTT論壇上有多篇文章討論該起事件,質疑「如果錄音是真的,那就如鄭銘謙說的除了個資法外沒有法律問題,如果是假的,恐偽造文書,但黃國昌有言論免責權,不太能理解法務部在這邊無能狂吠的理由,難道黃國昌出來說這就是偵訊錄音檔,法務部的立場會比現在更好?而且他們自己也知道拿黃國昌沒皮條才在用『恐』,法務部這公告真的有病」。
另外一篇文章則寫道,法務部這種發言真是令人瞠目結舌,什麼叫做偽造?偽造、變造足以損害公眾或他人的文書才叫做偽造,黃國昌播完後也馬上講了,這是示範帶,請問是損害了什麼?難道立委模擬假設一個情境也不行?「而我就很好奇,為什麼法務部會認為這是偽造錄音檔?為什麼會認為這就是偵訊的錄音?」難道法務部長已經聽過了嗎?如果是,為什麼可以聽呢?如果不是,為什麼覺得這是偽造?
也有一篇文章質疑,「現在卡在奇怪的邏輯,要告黃國昌偽造文書,那就要是他真的偽造變造『真的』文書,也就是偵訊光碟,所以邏輯上會變成法務部自證裡面的內容是真的,黃國昌偽造變造該準文書,社會譁然,目前法務部的新聞稿曖昧不明,但又說黃國昌帶風向,有開過庭的律師大概都知道大部分檢察官問案方式。」
原PO續指,如果說黃國昌抹黑檢察官,故意騙大家檢察官都這樣,涉嫌誹謗,黃國昌樂見其成,他就可以光明正大的請法院調查證據,調偵訊光碟出來,然後法院認證檢察官真的這樣問案,判決書會公開,社會譁然,原PO酸「法務部現在卡死,只能發新聞稿啊啊叫,超級尷尬」。
貼文曝光後,不少網友紛紛留言表示,「鄭銘謙惱羞拖整個法務部檢察體系下水」、「黃這一招就薛丁格的錄音,沒有播放偵訊光碟之前這段錄音沒辦法證實真假,DPP又釋憲禁止立院偽證罪,真的高招」、「他們做賊心虛阿」、「有用腦真的有差」、「連吳宗憲都在旁邊暗笑,打掩護」、「立法院之上假設一下並不違法」、「法學博士真的很可怕...」、「公堂之上假設一下該當何罪?」。
也有網友指出,「法務部根本沒有公信力」、「慌到不行心有不甘 只好用"恐"」、「部長一直承認那是偵訊光碟啊,我是不知道他為什麼知道就是了」、「公布原檔啦 還檢察官一個清白」、「昨天法務犬跳腳的樣子真的好笑」、「法綠部扯翻天!恐什麼恐…」、「以前是公僕 現在是『官』動不動就恐嚇百姓」、「偽造現在法務部說了算 馬德夠扯」。
法務部檢察司17日發布新聞稿聲明,黃國昌未說明錄音檔來源、製作方式及是否為經合法程序取得,無法排除是經由剪輯,或以人工智慧技術合成,無論他播放的是偵訊錄音內容,或示範帶,未循法定程序,卻執此真偽不明檔案作為質詢使用,質疑檢察官有不正訊問情形,造成社會嚴重誤解與錯誤聯想,有害於檢察官依法行使職務的信賴與威信,更破壞司法審判的公正與獨立。
法務部檢察司表示,「該音檔內容已涉及目前審判中之具體個案,有藉國會質詢干擾及影響審判中個案之虞。本部對於此等不良示範,至表遺憾。」
法務部檢察司指出,訴訟外目的使用卷證資料恐觸相關法律責任,訴訟程序中所取得的偵訊影音資料,是供訴訟準備與防禦使用,若律師將閱卷取得的資料作目的外使用,恐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虞,倘該行為經法院判刑確定,依律師法規定,律師應付懲戒。
法務部檢察司續指,若將真實偵訊影片進行剪輯,並惡意扭曲內容、詆毀司法人員或司法機關,亦屬違反律師倫理規範行為,情節重大者,將構成應受懲戒事由。若以偽造或變造方式製作疑檢察官偵訊錄音,並公開散布,使社會大眾誤信為真,亦可能構成行使偽變造文書等罪責。
法務部強調,為維護司法公信力及程序正義,法務部將參考國民法官法規定與日本及德國等外國立法例,研議就偵查及審判資料使用等加以明文規範,以防杜不當使用與錯假訊息誤導,維護訴訟案件關係人名譽、隱私及安全,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
國民法官法第60條規定,持有國民法官案件卷宗及證物內容的人,不得將這些內容用於不正當目的;違反規定者,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此外,法務部表示,法務部嚴格要求檢察官依法行使職權,並設有個案評鑑制度作為內部監督機制,訟案件當事人如認訊問過程有違法情事,應循法定程序主張權利,而非訴諸公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