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競專欄】網戰失利損害管制治絲益棼 

張競/中華戰略學會資深研究員

自從6月5日中國大陸公安體系提出懸賞通告,並公布20名我資通電軍人員姓、照片與身分證號碼,正式指控此等人員涉及網站入侵犯罪行為後,國防部與資通電軍透過發布新聞稿反駁,並採取若干應對性損害管制與補救方案,但許多應對措施卻有可能產生意外副作用,最後搞到治絲益棼,確實值得吾人檢討省思。

首先要提到國防部顧立雄部長在立法院答詢時,強調將依據《國家情報工作法》將資通電軍成員提供身分匿名掩護處理,預計月底完成。但吾人必須理解,依據《國家情報工作法》第9條:「1.情報機關為執行情報工作之必要,得採取身分掩護措施。2.前項身分掩護有關戶籍、兵籍、稅籍、學籍、保險、身分證明等文件之申請、製作、登載、塗銷或管理等事項,其他政府機關應予以協助,相關規定由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假若能夠預計月底完成,顯然就是針對資通電軍目前仍在現職人員,以亡羊補牢方式採取身分掩護措施;同時更是證明以往根本就對身分掩護毫無作為,確實值得追究失職責任。此外顧立雄部長公開將對資通電軍成員提供身分匿名掩護處理,是否也算是洩漏機敏性應對作為,可能讓整個身分掩護措施效果大打折扣。

吾人必須理解針對協請政府其他機關協助處理有關戶籍、兵籍、稅籍、學籍、保險、身分證明等文件之申請、製作、登載、塗銷或管理等事項,應該是要避免在短期內同時提出大量作業申請,因為如此作法必然會引人注意讓作業細節對外洩漏;而是應該採取細水長流作業模式,低調審慎逐次完成作業。但最糟糕的是將損害管制底牌和盤托出,這不是讓隱匿身分掩護措施欲蓋彌彰,讓敵手注意到近期情報蒐集重點所在嗎?

同時吾人亦要提醒顧立雄部長,透過宣稱將對資通電軍成員提供身分掩護措施,其實就已經證實資通電軍相關成員具備情報人員身分,但亦在同時讓其喪失國際戰爭法規之合法戰鬥員身分。依據日內瓦公約第一附加議定書第46條,資通電軍成員將無法享有合法戰鬥員待遇,但仍可獲得從事情報工作間諜行為所應獲得待遇。

此外依據國防部資通電軍指揮部參謀長周文祥在回覆朝野立委關注遭致對岸通緝人員安全時,主動提到中共公布資料係根據個人臉書舊資料,去年已經移除,而且其中三分之二人員已經退伍離營,其實是又將我處置狀況與措施再度曝光。同時更是證明資通電軍對於在營服務者使用社交媒體帳戶缺乏管制,因此遲至去年遭致中國大陸兩度公布資通電軍人員資料後,才陸續採取損害管制應對措施。但迄至目前為止,是否曾經追查反情報與保密作業失職責任,確實值得檢討。

吾人必須質疑,目前被對岸公布通緝,但卻已經退伍離營者,資通電軍是否亦將對其提供身分掩護措施?講得再明白些,就是身分掩護措施究竟是事先防範,抑或是遭致識破身分後之補救措施?對於目前現職人員來說,畢竟還是具有約束力,採取任何身分掩護措施,現職人員都必須接受規範。但當被通緝者已經退伍離營,假若不願意接受塗銷或是重新登載身分資料,以便隱匿其身分時,資通電軍對其能否強制執行身分掩護措施?資通電軍是否要承擔某些退伍成員不願意隱姓埋名所造成之後續洩密風險呢?

最後就要談到資通電軍在11日再度發布新聞稿,駁斥中國大陸對我具有管轄權,在新聞稿中提到「長臂管轄」(long-arm jurisdiction)辭語,此等法學用語源起於美國民事訴訟概念,似乎不適合用來討論刑事追訴管轄權;假若是要論及刑事責任時,是否應該使用「域外管轄權」(ETJ:Extraterritorial Jurisdiction)比較合適?國防部部長本身是法律人,發出新聞稿在法律用語產生訛誤,好像真是會讓政務首長顏面無光。

由資通電軍出面駁斥中國大陸司法體系對其成員不具有管轄權是否適當,畢竟本身就是當事者,而且亦非主管兩岸司法管轄權專責單位,假若改由軍法單位出面,是否更有發言專業權威性?或是委請陸委會負責就管轄權發言,是否更加周延呢?國防部所有各個軍種以及業務幕僚高司單位都是一家人,資通電軍受到對岸公安體系宣稱要運用司法追訴通緝,要打法律戰與宣傳戰,軍法體系與軍事文宣體系,豈能袖手旁觀冷眼看戲?

此外就要指出,網路世界並無國界可言,假若真是透過網路進行攻防,或是情報蒐集行為,都很難拿出屬地管轄(jurisdictio ratione loci)來反駁管轄權,因為此種管轄權係因受害對象而來,此種依據受害者所產生之對事管轄(jurisdictio ratione materiae或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其實亦是我國追捕位於他國,透過網路對我國民實施電信與網路詐騙時,能夠主張管轄權之重要因素。因此資通電軍不從根本上去否認涉及相關行為,卻是在屬地主義管轄權上大做文章,能否讓人信服,會不會變成搬石頭砸自己腳,產生意外副作用,都必須認真檢討。

最後還須提醒,此場網路攻防所產生兩岸交鋒,其實同時具有法律戰與宣傳戰兩條戰線;不要忘記對岸所製作調查報告具有英文版本,吾人若要發新聞稿反駁,總是要同時製作英文版本吧?否則不就是眼睜睜看到對岸對國際社會發動宣傳攻勢,而吾人在相同戰線卻毫無反制作為嗎?

※以上言論不代表梅花媒體集團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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