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花評論】賴政府註銷張立齊戶籍    展現違法濫權的韌性

台灣青年張立齊因擁有大陸「定居證」被註銷台灣身分,陸委會強調,「不要心存僥倖,挑戰政府執法決心」。圖/中央社
台灣青年張立齊因擁有大陸「定居證」被註銷台灣身分,陸委會強調,「不要心存僥倖,挑戰政府執法決心」。圖/中央社

桂宏誠/民主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台灣青年張立齊2024年元月在福建申領了「定居證」,日前遭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在記者會中宣布註銷「台灣身分」。張立齊不久後拍攝影片,批評政府非法行政濫權迫害,陸委會則回應「不要心存僥倖,挑戰政府執法決心」。然而,建構「行政法」的主要目的是防範政府恣意濫權,但絕大多數台灣民眾並不了解行政法制。因此,陸委會敢於如此回應,正足以展現民進黨政權「違法濫權的韌性」。

令釋增加法律所無限制即屬違法

陸委會宣稱註銷張立齊台灣身分的依據,係自己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做出的最新「令釋」。查該第9條之1僅規定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其「護照」,才可註銷「台灣地區戶籍登記」。而今年4月陸委會所做的「令釋」中,將法律規定可註銷台灣身分的情形,以「解釋」增加了領用持有「定居證」和「居民身份證」。

「令釋」是法律的主管機關對法律條文所做的行政解釋,行政機關雖有此權力,但解釋的內容涉及人民的權利和自由者,若增加了法律條文本身所無的限制,大法官解釋和行政法院的判決,早已一再揭示因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而屬違法。張立齊確實申領了「定居證」,但未必即在大陸設了戶籍,且梁文傑稱註銷張立齊的台灣戶籍,也不是以法律所定在大陸另設了「戶籍」。故而,陸委會註銷張立的台灣戶籍,即屬違法濫權。

大陸和台灣一樣,在設立戶籍的同時須用「居民身份證」或「國民身分證」,故《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才不必將領用大陸「居民身份證」,明定為可註銷台灣戶籍的情形。同時,兩岸同樣有核發「定居證」的制度,大陸人民獲得台灣核發的「定居證」後,須於30日內設立戶籍和領用「國民身分證」;台灣人民獲大陸核發「定居證」後,則須於6個月內設戶籍且領用「居民身份證」。兩岸皆有同樣的規定,若屆期未設戶籍則「定居證」失效。

未注意定居證已失效而違反行政程序法

《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而張立齊指控陸委會查不到證據就作出註銷台灣戶籍的處分,並表示他的「定居證」早已過了6個月的效期,頗有他並未進一步在大陸設戶籍的意味。

然而,陸委會似乎既未依法給予張立齊陳述意見之機會,又故意不計算張立齊領有「居住證」已超過17個月,顯然也違反《行政程序法》第36條「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的規定。

從解除史雪燕已卸任的議員職,到以「補繳」之名要求大陸人民來台定居多年者「新繳」喪失大陸戶籍證明,都是違法的行政處分。人民雖可提起行政救濟,但曠日廢時又難保不會遇到唯黨是從的法官,而向監察院陳情要求調查,卻因監察委員遇「涉己政權事務」早讓糾正權處於半夢半醒之間,這些都強化了民進黨政府違法濫權的韌性。

※以上言論不代表梅花媒體集團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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