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天(27日)三讀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13條條文修正草案,該條文明定再生能源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此次修法是因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升級為農業部,僅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修正為「農業部」,其餘內容未更動。
根據現行法規,第13條中央主管機關得考量下列再生能源熱利用之合理成本及利潤,依其能源貢獻度效益,訂定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第一,太陽能熱能利用;第二,生質能燃料;第三,一般廢棄物或事業廢棄物經處理後製造為燃料者;第四,其他具發展潛力之再生能源熱利用技術。
前項熱利用,其替代石油能源部分所需補助經費,得由石油管理法中所定石油基金支應。利用休耕地或其他閒置之農林牧土地栽種能源作物供產製生質能燃料之獎勵經費,由農業發展基金支應;其獎勵資格、條件及補助方式、期程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定之。
國民黨立委謝衣鳯、羅廷瑋等17人也提案修正,根據農業部組織改造,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13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機關名稱。最終,照謝衣鳳等17人提案修正通過,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外,第三項配合農業部組織改造,修正機關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