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祥瑞專欄】解開民代詐領糾結之新思維

郭祥瑞/致理科技大學兼任助理教授、退休公務員            

南北又各有一民意代表涉詐領助理費遭偵辦,目前近70 民代因詐領案纏身,此外尚有許多未爆彈,人心惶惶,甚至黨爭伐異之陰謀論泛起!此問題爆發及糾結,根柢端在助理和民代間自利之立場各異且各有所本;連司法都上下懸宕未敢斷定。若求公平公正之鑰,則仍應回歸法制。何不透過法學之「解釋」及「雙階行為理論」,尋出合法合理解方。

民代假藉人頭浮報貪瀆者,罪無可逭;但在總額內自行調配助理人數、實薪及行政用途之的歷史共業,究涉貪瀆否?關鍵厥在公費補助款進入助理帳戶內之性質為公款或私款?現行立法院組織法及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二法,就公費補助民代助理費用具有以下共同性:1.二法皆是依民代「得聘且已聘之員額」作為計算公費補助之「總額」2.且皆謂係「補助各(民代)聘用助理」之用。

準此,以論理及文義解釋,可知受補助之直接客體係「民代」,而聘用助理之主體為「民代」。反言之,該公費就是撥發給「民代」用在補助聘用助理的「總金額」,但性質上仍是公款,非民代所私有,僅民代在「總額內」有運用之裁量權限,且必須受公務用途所限,未用完者必須繳還。

經訪談資深助理,早期關於助理之聘用,是由民代推薦某某助理給民代機關,然後由民代機關和被推薦人以僱用人、受雇人的身分完成聘僱契約,與現今規定不同。換言之,彼時之助理於法理上確實係「民代機關」所聘用,因此助理支領助理費之性質為「公款」無疑!而對照現行法,依歷史解釋方法,條文既已揚棄舊時民代機關為助理雇主之規定不用,則毋寧推定「公款總額」性質為補助「民代」依公費助理員額上限及實際聘用助理數之總額,較符現今實際運作現狀。

進言之,本文認為若參考「雙階行為理論」似有解開糾結之空間。即各助理費是以總額發給民代公用,此階段為公行為;而民代於公費總額內聘用助理,此階段則是民代之聘雇私行為。是故民代依各聘僱協議作差額挪用,對如何聘請助手遂行民代職責,有完全之處置裁量權,但當然須遵循聘僱契約和勞基法,對助理負照顧之責。助理所領之酬勞,係民代依聘僱契約所發,性質已非公款,若民代剋扣,須負民事債務不履行之責任。

而以上說法似仍難以合理化為何「公費補助」非一次總額匯入民代帳戶內而係分別進入各助理「個人帳戶」內?這也是助理對捍衛權益最有力之依據。依本文之見,可能源自民代機關於新法增訂後,心態上和做法上卻未調整直接由民代機關發薪的傳統;或僅是為消彌助理領不到報酬的防弊措施耳!但正是如此,反掀起株連不已的波濤。正本清源之道,則是藉釐清上述法理定性後,民代機關行政作業上,將依員額數計算之公費助理費總額改撥民代專戶,再由民代依聘僱契約發放助理即足,並不需要動用修法程序。

至於繫屬中之案件,因補助款總額既定性為民代須用在公務的總額,則似可將進入助理帳戶助理費之性質解釋為「民代為計算總額」而代收受公款的使用人或代理人,則所收之金額應繳與民代統合運用,與上述雙階理論亦無違背。

※以上言論不代表梅花媒體集團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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