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威志/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
《民法》第 1084 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也在第 1085 條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然而行政院會通過刪除「父母必要範圍的懲戒權」,要求父母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時,應考量子女的年齡及發展程度,尊重其人格,不得對未成年子女有身心暴力的行為。
行政院修《民法》剝奪家長對子女的合理管教權
不過有家長團體反彈,認為「合理管教權」遭剝奪,削弱家長必要的權力,這是政府無法替代的角色。行政院為何要修法?法務部表示主要兩個原因,首先「懲戒」二字在實務上常遭誤用,父母以此二字當作對未成年子女進行身心暴力行為的藉口;且現行《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教養權」,已符合《兒童權利公約》。
其次,韓國於2021年修法刪除「父母懲戒權」條款,並將虐待兒童視為重罪;日本於2022年修法,刪除本來允許親權人在監護及教育必要範圍內可以懲戒子女的規定;目的是為了消除體罰、禁止虐待兒童。當然國際上《兒童權利公約》第19條也有「不受任何形式之暴力」之定義。
我國《兒少法》早有「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身心虐待行為」之規定,函釋上是依《兒童權利公約》第49條第13號一般性意見,將「身心暴力」區分「精神暴力」與「人身暴力」。精神暴力是指心理虐待、精神淩辱、情感淩辱等。人身暴力則是包括所有體罰與所有其他形式的酷刑,以及殘忍、不人道、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
全球禁止體罰的國家,根據統計已有超過67個國家完全禁止體罰;擴及禁止家庭、學校和任何教育機構對兒童體罰,並積極推行非暴力的法律保護。特別是德國2000年修法,讓子女有要求無暴力教養的權利;而德國《青年福利法》也規定父母不應使用暴力,若有相關行為,可依《刑法》起訴。
然而,家長懲戒權也是管教權的一環,不是任由社會教育、學校教育所能取代!縱然目前全國各縣市均設有家庭教育中心,若家長在親職教養上遇到困難,可隨時尋求協助;甚至,尚可利用「家庭教育資源網」及專線查詢,但「懲戒權」仍是最即時、最有效的方式!
絕大多數家長是愛自己小孩的,為了少數案例,限縮多數家長管教權合理嗎?家長過去對孩子的適當處罰,包括罰站、罰寫、禁止、剝奪、告誡等,這些都不是在虐待孩子,而是父母希望讓孩子能自省,讓孩子不再犯同樣的錯。可是現在對孩子有身心影響的就不能做,那父母該怎麼管教?
非暴力及未構成暴力的家長懲戒權不可被剝奪
若規定父母無懲戒權究竟誰能管得到?「禁止身心暴力行為」尚可理解,但非暴力、未構成暴力的「懲戒」,應該還是管教權的範圍呀!反而去定義《民法》第1085條「必要範圍內懲戒」不是更有意義,而且範圍更大,如處罰打掃家務、不可玩電玩、不可看電視等。
免除父母懲戒子女的責任,是否應一併檢討父母的「法定代理權」及「連帶賠償責任」,畢竟若子女一再犯錯及違反規定,無法接受家庭有效處罰,那麼是不是應讓社會、學校或政府承擔連帶責任?又若發生孩子打父母,父母卻不能嚴正管教孩子,是不是丟給學校或社會輔導機制就可免責?
「懲戒權」不等於「體罰權」,「管教權」也不是刪除「懲戒權」就是合理了!重點在減少肢體管教與禁止暴力以對的機會;聆聽孩子心裡的聲音,進而改變孩子脫序的行為。立法機關在修法前宜多加傾聽與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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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專論】政府擬完全剝奪民法上的父母懲戒權?

修法刪懲戒權恐怕會讓家長失去對子女的管教權。圖/Chatgpt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