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中救妻致殘 保險公司認「自傷」拒賠 法院判賠260萬

男子沖入火中救妻兒致殘,圖為火警示意圖,非為事發現場。圖/取自新華社
男子沖入火中救妻兒致殘,圖為火警示意圖,非為事發現場。圖/取自新華社

法律不應是冰冷的,而是有溫度的。家中失火,大陸湖北男子楊某為救妻兒沖進火場救人,全身多處燒傷,向保險公司要求理賠,保險公司卻認為楊男的行為是免責條款中的「自致傷害」,拒絕賠付。為此,楊某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5月7日,中國法院網披露了這樣一起保險糾紛案,湖北省恩施州中院近日對該案作出二審判決,維持咸豐縣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向楊某賠付58萬餘元人民幣(下同)(約260萬台幣)。

據中國法院網披露,2023年1月22日凌晨,大年初一,在鄰居家聚會的楊某得知家裡木房失火,楊某母親、妻子、兒子均被困在燃燒的火場內,楊某不顧他人阻止沖入火海救人,導致全身多處燒傷,傷殘程度二級。楊某所在公司曾為其購買意外險和健康險,但保險公司認為,楊某屬於所購保險免責條款中被保險人自致傷害或自殺,拒不賠付。

為此,楊某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支付其意外傷害殘疾保險金、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及意外傷害住院津貼,共計58萬餘元。

一審期間,雙方就楊某火中救人是否屬自致傷害或自殺行為進行辯論。一審法院認為,保險公司對該免責條款內容未作出明確釋義,也未提交證據證實楊某在本次事故中受傷不屬於意外傷害且係其自致傷害或自殺導致受傷的情形。同時,保險公司抗辯楊某擅自沖進火海救助自己母親和妻兒的行為係其自致傷害或自殺而拒賠,與民事活動遵循的公序良俗原的誠信、友善價值準則相違背,故其抗辯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一審判決支援了楊某的全部訴訟請求,判決保險公司向楊某賠付58萬餘元。

判決後,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恩施州中院提起上訴,恩施州中院審理後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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