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誓男/法學博士、中華民國公教軍警消聯合總會副總會長
近來全台監獄與看守所的總收容人數突破6萬6,000人,超收比例高達4.6%。為解決嚴重的監所爆滿與基層管理員過勞、熱昏的雙重危機,法務部推動了名為「前後門政策」的紓解方案。
監所「爆滿」問題已不是單純床位不足
依法務部矯正署公開資料,114年全國矯正機關平均實際收容人數已達 62,628人,高於核定收容數 60,552人;115年迄今的資料顯示,仍有多個機關超額收容,而且問題具有「區域集中」特性。例如臺北監獄115年4月底收容4,341人,核定容量3,401人;花蓮監獄115年3月底也有1,640人,超過核定容量1,530人的7.2%。
這些數字反映的並非單純的空間不足。監所超收同時牽涉戒護人力、醫療資源、教化與戒治處遇、受刑人生活品質,以及第一線管理人員的工作負荷。如果只用「調度床位空間」來處理,固然可以暫時紓緩容量問題,卻未必能解決入監人口持續增加、刑期結構、假釋制度、再犯問題,以及毒品與詐欺犯罪處遇等更深層的結構性問題。基此,法務部的「前後門政策」恐怕只是治標不治本。
法務部的前後門政策治標不治本
要標本兼治,應從四個方面著手:
第一,所謂的「前門政策」易刑處分,要兼顧弱勢與公共安全。
擴大易刑處分,是對法院判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積極運用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以減少短期自由刑所帶來的監禁人口。此外,將罰金分期繳納期限由最長8期延長至12期,亦有助於避免經濟弱勢者因無力一次繳納罰金而入監。但核心問題是:如何兼顧刑罰必要性與公共安全?
對於犯罪情節較輕、再犯風險較低、沒有高度公共安全危險性的個案,可檢討刑事政策中綜合採取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緩刑、社區處遇、電子監控、定期報到及司法監督、戒癮治療或修復式司法等措施。但重點不是「放人」,而是建立一套以風險分流為核心的刑事司法制度:高風險、具有持續危害性者,應受到必要的刑事制裁與隔離;低風險者則可在適當監督下接受社區處遇。
第二,「後門政策」假釋應以風險評估為核心,而非消化床位。
法務部對符合條件的受刑人覈實、從速辦理假釋,讓低再犯風險者提早回歸社會,也適度紓解監所人口。但假釋不應只是「挪出床位」,而應判斷受刑人是否已具備安全復歸社會的條件。
因此,假釋審查必須客觀化與透明化。矯正署目前已提出建構客觀假釋量表,未來更應進一步明確公開假釋審查標準,區分「犯罪嚴重程度」與「出監後再犯風險」,同時評估服刑期間的行為表現、處遇參與程度、戒癮成果、教育與職訓狀況,以及家庭與社會支持,以利出監後由更生保護、社政、勞政及衛政共同接手。
矯正署應建立更完整的出監前評估與銜接制度,進行整體評估,以避免高風險者重新陷入再犯。
第三,短中期方面,應動態調度床位,並同步擴充容量、人力、處遇。
短期而言,必須著手解決眼前的超收問題。為此,矯正署可以建立全國「動態床位調度」機制,這是現行《監獄行刑法》已有的規定,應進一步制度化。當特定監所超過核定容量一定比例時,即啟動跨區調度機制,同時必須考量受刑人的年齡、性別、犯罪類型、醫療需求、戒癮處遇、家庭所在地及後續復歸安排。
中期而言,矯正署應持續推動監所擴、遷、改建,解決收容空間不足的問題。然而,新設床位必須同步評估需要的戒護人力、醫療人力、教化人員、心理及社工資源,以及戒毒、職訓與更生服務。也就是說,不但要增加「收容容量」,同時也要提升「矯正量能」;否則易陷入人力不足與管理品質下降的循環。
第四,考量犯罪分流,毒品、詐欺不能一體適用相同監禁模式。
臺北監獄115年4月底的受刑人中,毒品罪1,274人,占29.3%,詐欺罪818人,占18.8%。如此高的比例,即凸顯犯罪類型內部差異化處遇的重要性。例如毒品犯罪,單純施用、具有成癮問題者,與持續販賣、組織性犯罪者,其犯罪風險與處遇需求並不相同。前者若單靠監禁,未必能處理成癮問題;後者則涉及公共安全與持續犯罪能力,刑事制裁與隔離仍有其必要性。詐欺犯罪亦然,不同犯罪角色、犯罪規模、所得利益、組織程度及再犯風險,都可能不同。刑事政策應進一步依風險與犯罪角色進行分流,才能避免所有案件都以相同的監禁模式處理。
總之,政府真正需要做的,是讓不同風險、不同犯罪型態、不同處遇需求的人,接受相對應的刑事處遇;少一些不必要的監禁、合理地執行必要的刑罰、讓更多人能夠安全地回歸社會,這三件事如果能夠同時做到,監所才不只是「關人的地方」,而能真正成為刑事司法體系中降低再犯、維護公共安全及促進社會復歸的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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