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競/中華戰略學會資深研究員
最近多個主管大陸事務部會與機構高層出面,針對中國大陸近日所發布,預備在9月15日開始施行之出境與入境新規定,公開提出多項恫嚇與警語,聲稱國人赴陸或是臺商依據新規,未來將有可能無法順利出境。
儘管政務官員與喉舌媒體以及政治評論者輪番上陣,砲火猛烈發動此番宣傳攻勢,但若是細究其發言內容,不禁感嘆真是囫圇吞棗錯誤百出。假若政府主管大陸事務部會與受政府委託辦事機構,對於大陸法制認識水準如此粗淺窳陋,卻仍厚顏出面胡亂詮釋並恐嚇民眾,不禁讓人擔心政府面對北京,決策品質粗糙程度恐怕令人難以想像。
首先必須嚴肅指出,出面表態發言者,許多根本對於北京即將生效新規,基本上缺乏完整理解;許多提出臆測指控者,甚至連該項法規名稱都無法完整說明。吾人必須理解,中國大陸國務院在2026年7月22日以國令字第841號國務院令,對外公佈2026年6月29日國務院第90次常務會議所通過之《國務院關於出境入境管理的規定》,並依據前述第十九條內容規範,預備自2026年9月15日開始施行。
許多負責處理大陸事務綠營高層以及經常抨擊北京政情之政論人士,內心對於中國大陸各項體制充滿輕視,因此在評論分析時,基本上都依據本身直觀與情緒率爾提出結論。因此在解讀《國務院關於出境入境管理的規定》時,根本就不會去認真注意到該《規定》第一條明確說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制定本規定。」
假若要分析《國務院關於出境入境管理的規定》是否提出新規範,是否應當比對其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內容再下結論呢?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係於2012年6月30日,由中國大陸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依據該《管理法》第九十三條:「本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同時廢止。」
因此《國務院關於出境入境管理的規定》不是毫無根源與依據,而是有其運行多年根源母法,因此適當比對兩者內容,其實就會發現其中是否存在差異,此時再來提出分析評論,相信結論就會相當不同。假若中國大陸出境與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已經依據其母法運行多年,此時再針對其中相同條文內容來做文章,是不是會讓覺得是在亂放馬後炮呢?
其次是許多評論者繪聲繪影地聲稱國人赴陸或是臺商,將會依據前述《規定》第四條被定位成中國公民,因此受到出境管制。對於此種不求甚解就胡亂臆測說法,讀者不妨去閱讀前述《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九條,該條內容對於「出境」、「入境」與「外國人」都具有明確定義。
因此依據前述「外國人」定義:「是指不具有中國國籍的人」,所以出面評論者是否誤將國人赴陸或是臺商持有臺胞證,就認定這就是具備中國國籍呢?兩岸處理互動交流事務,確實存在模糊空間;同時港澳兩地就算回歸大陸多年,其實在出境與入境管理上,仍然與臺灣待遇相當,同樣被視為境外地區。
持用臺胞證在中國大陸辦理入境與出境程序時,確實是從中國公民閘口出入,但這並不表示持用臺胞證就具備中國國籍,所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再加上由該法所衍生之《國務院關於出境入境管理的規定》,國人赴陸與臺商若是不具備中國國籍,依據法條就是「外國人」,絕非「中國公民」。
再者依據新公布《規定》第五條:「…外國人被列入反制清單、不可靠實體清單、惡意實體清單或者被採取反制和限制措施等,需要依法採取不予簽發出境入境證件或者不准入境等相關措施的,由移民管理機構、簽證機關按照職責實施。」然後再對比大陸針對臺灣各個不同對象,其中包括個人與機構在內,依據不同理由所發布過之懲戒名單與措施,是否僅包括禁止本人及家屬進入中國大陸與港澳境內,但卻從來沒有不准出境之懲戒措施。由此看來,吾人實在沒有理由同意,未曾依據《規定》所規範文字,就將國人赴陸或是臺商武斷詮釋成中國公民,並且杞人憂天胡亂恐嚇。
最後必須指出兩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與新頒《國務院關於出境入境管理的規定》都未曾涵蓋盲點;首先是港澳兩地出境與入境管理規範,基本上前述兩個法條條文都沒有提到,顯然此乃依據「一國兩制」原則運作,此點確實可以充分理解。
此外前述兩項法規對於外國人不准入境狀況與原因都具有明確規範,但是對於為何不讓流亡海外,卻仍然具有中國公民身分之政治異議份子入境,卻未曾設置明確標準與規範;但在中國大陸入境管理實務上,此種情形確實是不乏先例與實證。
看到抱持成見處理涉陸事務政務官員與喉舌媒體以及政治評論者,對於中國大陸法條缺乏認知深度,其實顯現出只知政治正確,但卻不知深入探討對岸法條真實意涵,靠著直觀感性情緒胡扯亂講,就能順利行走臺灣政壇與輿論陣地悲哀現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