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鬆綁衛星通信限制!外資持股、董事長國籍解禁 星鏈可望受惠

圖說:立法院會21日三讀通過《電信管理法》部分修正案。圖為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圖/取自Google Maps_Chung-Yu Chen
圖說:立法院會21日三讀通過《電信管理法》部分修正案。圖為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圖/取自Google Maps_Chung-Yu Chen

立法院會今(21日)三讀通過《電信管理法》第36條及第95條修正案,放寬衛星通信業者董事長國籍與外資持股限制。未來申請以衛星通信技術設置使用電信資源的公眾電信網路者,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可不受董事長須具中華民國國籍及外資持股比例限制。

三讀條文明定,主管機關審查申請案時,應考量國家安全、公眾電信網路安全、電信資源使用情形、電信網路整體規畫及推動、電信產業發展、電信服務市場發展等事項。此次修法並非全面取消管理,而是由主管機關依個案條件決定是否核准排除現行限制。

現行《電信管理法》第36條規定,申請設置使用電信資源的公眾電信網路者,董事長須具中華民國國籍;外國人直接持股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49%,直接及間接持股合計不得超過60%。境外衛星通信業者若要進入台灣市場,須尋找本土合作對象並調整股權及經營架構。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7月13日併案審查國民黨立委黃健豪、葛如鈞、林倩綺等人提出的第36條修正草案,以及民進黨立委林俊憲提出的第36條、第95條修正草案。其中,第36條依黃健豪版本通過,第95條採林俊憲版本,全案不須經黨團協商,另通過兩項附帶決議。

黃健豪表示,台灣重要基礎設施及多條海底電纜可能面臨軍事威脅,一旦海纜受損,恐造成大規模網路中斷。目前台灣尚未建立足夠規模及彈性的備援網路,因此有必要有條件開放具成熟技術的衛星通信業者提出申請,補足海纜及陸地網路在極端情況下的不足。

附帶決議指出,此次修法大幅放寬外資投入台灣電信市場的限制,將影響國安審查、資安規範、資料治理、通訊監察配合義務,以及災防與緊急通信機制。立法院要求主管機關審查時,應將衛星地面接收站設於台灣、資料落地並留存在境內,列為重要考量條件。

外界認為,美國太空探索技術公司旗下低軌衛星服務「星鏈」,可能成為修法後的申請業者之一。不過,條文並未指定特定國家或公司。有學者以為,此舉是著重健全台灣的數位電視與有線電視(Cable)發展,在立穩腳跟後,未來盼能藉此與大陸的電視、網路業者合作,方便兩岸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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