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方法院日前就民進黨台北市長參選人沈伯洋對藍委傅崐萁提起的民事名譽侵權案件做成一審判決。法院認為,傅崐萁指沈伯洋等接受外國資金的言論「並非毫無依據,已有相當查證基礎」,判決沈伯洋敗訴。新黨北市議員參選人游智彬今天(13日)前往北檢,要求徹查沈伯洋選舉金流。
針對沈伯洋狀告傅崐萁案,台北地院日前做成一審判決,認為傅崐萁指沈伯洋及相關團體接受外國資金的言論,並非毫無依據,已有相當查證基礎,因此判決沈伯洋敗訴。案件仍可上訴,該民事判決也不等於法院已認定沈伯洋涉及刑事犯罪。
游智彬今上午前往台北地方檢察署遞交刑事告發狀,要求檢察機關全面調查沈伯洋及其相關組織接受境外資金的來源、流向與用途,並查明境外資源是否與其台北市長選舉的競選資金、人員、設備或宣傳活動發生混同。
游智彬表示,正因為民事法院只處理名譽權爭議,並未調查完整金流及是否涉及刑事責任,更需要由具有調查權限的檢察機關進一步釐清。
游智彬指出,法院審理呈現的資料涉及黑熊學院在立案前,是否曾以個人帳戶接受AIT或其他境外單位資助,以及沈伯洋所參與的台灣民主實驗室是否取得開放社會基金會等境外機構經費。社會真正需要知道的,不只是「有沒有收錢」,而是誰提供?匯到哪個帳戶?附帶什麼條件?最後用於什麼活動?
游智彬提出5項追查要求:第一,調取黑熊學院、台灣民主實驗室及相關組織的境內外資金往來、會計帳冊、補助契約及成果報告;第二,釐清資金是否直接來自公開所稱的境外機構,或曾透過其他法人、自然人及第三地帳戶轉匯;第三,調查相關境外資金是否用於政治倡議、政策遊說、組織培訓、媒體宣傳、選舉活動或其他政治性工作;第四,全面檢查沈伯洋投入台北市長選舉後,競選團隊與過去接受境外資金的組織,在人員、設備、場地、資料庫、社群平台、廣告帳戶及經費上有無重疊或混同;第五,傳喚媒體人趙少康、新黨北市議員侯漢廷、藍委傅崐萁及相關人員,就其公開揭露或掌握的資料提出說明及證據。
陪同的律師王瀚興強調,被告發人或其關係組織有無受任何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從事政治獻金、選舉活動、遊說、集會遊行或《反滲透法》第3條至第7條所規範之行為。依照檢查體系出版物,最高檢察署民國114年8月《國家安全法》、《反滲透法》國家機密保護法評釋,有關《國家安全法》第2條立法說明與闡釋(附件一號)國家安全法對於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實質控制之組織、機構、團體或派遣之人,所為發展組織、刺探、蒐集、交付或傳遞公務秘密、國防秘密等行為,設有刑事處罰規定。
王瀚興說,單純接受外國資金不當然成立犯罪,美國亦是「外國」,即便並非敵對勢力(假設語氣)仍對我政府有重大政策影響,但若有資金與特定指示、組織發展、資料蒐集、影響政府政策或其他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具有對價或指揮關係,即有依法調查的必要。
游智彬說,他不是要求檢察官先定罪,而是要求檢察官不能不調查。沈伯洋現在不只是立委,更投入台北市長選舉。對一位可能掌握首都市政、警政、災防及重大公共資源的候選人,境外資金來源及競選金流必須接受最高標準檢驗。
他並呼籲沈伯洋主動公開相關組織歷年接受境外資助的完整清單,包括資助者、金額、契約、用途、執行成果及實際受款帳戶,並公布競選團隊是否使用任何由境外資助建立的人力、設備、系統或資料庫。
「國家安全沒有政黨顏色!」游智彬表示,對任何候選人接受境外資金的疑義,都應採取相同標準依法調查。北檢應儘速分案,釐清事實,給台北市民及全體國人一個明確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