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延長未成年性侵案追訴期 自被害人滿20歲起算

立法院會7日舉行,由立法院副院長江啟臣(圖)主持,會中三讀修正通過刑法第80條,明定性侵害犯罪成立日至被害人滿20歲以前所經過的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圖/中央社
立法院會7日舉行,由立法院副院長江啟臣(圖)主持,會中三讀修正通過刑法第80條,明定性侵害犯罪成立日至被害人滿20歲以前所經過的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圖/中央社

立法院會今天(7日)三讀通過《刑法》第80條修正案,明定性侵害犯罪自犯罪成立日起至被害人滿20歲以前所經過的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盼避免被害人因年幼、創傷或權力不對等,錯失尋求司法救濟的機會。

此前法務部次長黃謀信曾說明,性侵害案件具有「不知、不能、不敢」三項特殊性。許多被害人因年幼不知權利、遭受身心創傷,或受制於權力及依附關係而不敢揭露,因此與一般詐欺犯罪不同,有必要給予特別保護。法務部提出自20歲起算追訴權時效,也是參考多國立法例而來。

根據行政院、司法院提案指出,性侵害犯罪具有高度隱密性,許多被害人案發時因身心尚未成熟,可能因創傷、不了解自身法律權利,或受制於與加害人間權力不對等,而無法及時向外求助,導致追訴權時效屆滿後,無法透過刑事司法尋求正義。

因此,三讀條文明定,性侵害犯罪自犯罪成立日起至被害人滿20歲以前所經過的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朝野立委提出的修法版本精神一致,僅在立法文字及體例上略有不同,包括以「被害人成年前」或「自成年起算」等不同表述方式規範。

此外,立法院今也三讀通過《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2修正案,增訂第2項規定,明定於11577日修正《刑法》第80條第3項施行前,追訴權時效已開始進行但尚未完成者,適用修正後的新規定,不適用原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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