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16日)三讀修正《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納管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等新興廢棄物,導入電子圍籬科技執法,加重環境損害刑責,將非法棄置事業廢棄物的刑期上限,從現行5年提高到7年,若棄置於生態、資源再利用環境敏感地區,加重其刑至1/2。
不肖業者亂丟事業廢棄物的新聞時有所聞,加上之前颱風導致光電板堆置,造成環境污染。為邁向2050淨零排放政策目標,環境部提出《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法,更名《資源循環推動法》,啟動自立法以來最大幅度翻修,6月2日完成三讀。
有關導入電子圍籬監控部分,三讀條文規定,為掌握廢棄物流向,防止污染危害環境案件發生,主管機關對於經常發生或經合理判斷可能發生非法清除、回填、堆置、再利用、處理廢棄物之道路或其他公共場所,得自行、協調相關機關(構)裝設或利用監視攝錄系統及其他科技工具蒐集、處理及利用資料。
此次修法將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經使用後產生之廢棄物,納入應回收廢棄物。為使回收責任鏈更為完整,三讀條文明定,應回收廢棄物除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外,並納入販賣業者及原料之製造、輸入、販賣業者。在實際流通與使用情形,販賣業者應按當期銷售量申報繳費。
考量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未來陸續淘汰、除役及大量回收處理需求,三讀條文明定,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全部或部分廢止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文件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回收計畫,並載明採自建回收鏈或依第18條第4項規定申請補貼,經核准後據以執行。
為兼顧中央調度需求、地方自治、設施營運契約及實務執行彈性,三讀條文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受中主管機關補助及依促參法興建、營運之廢棄物處理設施,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其受補助對象及主辦機關、民間機構應保留一定比例之餘裕處理量,供中央主管機關統籌調度,並納入委託操作及投資相關契約明定之。
在罰則部分,三讀條文明定,非法棄置事業廢棄物的刑期上限,從現行5年提高到7年,若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生態、資源再利用環境敏感地區內非法棄置事業廢棄物者,加重其刑至1/2;不依相關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的罰鍰上限,從現行的新台幣6000元,提高到10萬元,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違反規定未申報、回收標誌或標示,規避、妨礙或拒絕依規定查核或提供資料等,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三讀條文也規定,代履行及應變措施必要費用之債權,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受償,且不受扣押禁止處分效力之拘束;該債務請求權因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