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競專欄】海巡處置「同濟」科研船策略有待改進

張競/中華戰略學會資深研究員

中國大陸海洋科學研究船「同濟」號於57日凌晨在我臺灣本島東南方經濟海域進行科研活動,海巡署派艦應對處置;全程經過由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於115511日,以「海巡全程監控中國「同濟號」科研船,阻止其進行調查並強勢驅離我水域」為題,發佈新聞稿並公佈於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官方網站「海巡新聞」網頁。

https://www.cga.gov.tw/GipOpen/wSite/ct?xItem=167821&ctNode=650&mp=999

但在5151715海巡署再度發現「同濟」號再次進入我臺灣本島東部經濟海域進行科研活動,因此再次派艦處置應對。事後於115522日提升層級由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以「海巡偵獲中國『同濟號』科研船非法調查活動 ,海巡艦艇全程監控強勢驅離」為題發佈新聞稿,並透過下述網路連結網址

https://drive.google.com/drive/folders/1BRRN6VjBvVMI995OKkHm6YDpETu7bh4T?usp=sharing

直接將新聞稿與相關影音資料,直接發送給相關媒體,但未將新聞稿以及相關影音資料,公佈於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官方網站「海巡新聞」網頁。

依據前述新聞稿,海巡署處置「同濟」科研船策略與措施,確實存在下列值得置疑之處與改善空間:

1. 海巡署兩度發佈新聞稿,發佈權責單位分別為艦隊分署與海巡署,為何要改變發佈層級,確實值得探討其中原因,並建立標準作業程序與權責劃分。

2. 第二次所發佈新聞稿全文以及相關影音資訊,為何僅提供媒體運用,但卻未透過官方網頁對外向公眾公佈,亦值得臺灣社會適當關切,並請海巡適切說明釋疑。而且這兩份新聞稿,從案發時間至發佈新聞稿皆耗時數日,行政效率如此緩慢,更是讓人難以理解。

3. 這兩份新聞稿所表述「同濟」海研船在我經濟海域施放科研裝具,進行海洋調查活動,其船位係分別以鵝鑾鼻與花蓮港作為參考點,此種敘事方式本身雖無不當,但若要精準說明管轄海域,實應第一次以我領海基點T15(七星岩)21°4522.76N 120°4935.09E

T16(小蘭嶼)21°5618.23N 121°3648.45E所構成領海基線,以及第二次以我領海基點T19(石梯鼻)23°2859.92N 121°3059.79E

T20(烏石鼻)24°2849.82N 121°5143.71E所構成領海基線所起算之限制水域,作為行使司法管轄權依據,以便顯現司法單位海域執法之專業性。

4. 就海巡任務艦已經明確發現「同濟」號正在施放海洋研究調查遙控儎臺時來說,此誠如當場發現正在犯罪違規之現行犯,因此正確處置方式應優先撈取該船海洋研究裝備,並視其為犯罪工具加以查扣,以便藉此取證,以供後續調查處理運用。

5. 假若「同濟」號確實是在我方具有管轄權之經濟海域內進行科學研究活動,並因此產生違法犯罪事實,海巡任務艦自然應當行使登臨權實施犯罪調查,以便完成取證程序,逮捕相關嫌犯,並且依據實際需求要求「同濟」號海研船駛往我所指定港口泊地加以扣留。

6. 依據前述兩份海巡新聞稿,海巡任務艦係採取繞行迫近造浪、運用橫越船艏與照射燈光干擾、使用無人機空拍監控,以立體情監偵手段強勢壓制,迫使對象船舶收回科學研究設備,停止非法活動,並駛離我管轄海域。請問此種應對措施是否依據海巡應對相關非法事件標準作業程序與行為準則?其所依據法源為何?此種驅離應對措施,是否符合海域執法取證基本原則?確實令人高度懷疑。

7. 明明應當撈捕涉嫌違法對象船舶所施放科學研究設備,完成合法取證程序,並視實際需求登船臨檢,依據犯罪查察結果查扣船舶,海巡捨正當執法程序而不為,卻另出毫無根據亦不合理奇招應對,恐怕難以符合依法司法基本規範。

8. 配合522日新聞稿,提供媒體之影音資料,諸多與「同濟」號違法事實並無直接關聯;海巡藉此案件,司法作為失職在先,將重點移轉至政治宣傳,廣泛攻訐中國大陸於全球海域實施海洋調查科學研究活動,此等負責評議卻讓本身所負司法執法職責焦點模糊,確實存在檢討改進空間。

圖/作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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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言論不代表梅花媒體集團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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