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宏誠專欄】強制具結不具雙重國籍和未在陸設籍    濫權行政

行政院執行「軍公教人員常態化、制度化查核」規定,枉法適用《國籍法》,公務員被當小偷。圖/中央社
行政院執行「軍公教人員常態化、制度化查核」規定,枉法適用《國籍法》,公務員被當小偷。圖/中央社

桂宏誠/民主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日前立委翁曉玲接獲陳情指出,行政院人事總處日前發文要求行政院所屬各級機關及學校等,對於今年起施行的「軍公教人員常態化、制度化查核」規定,若有人在5月底前若未完成具結未在陸設籍、領有中共身分證、定居證、護照者,將不得進用或調任。此一新措施不僅讓軍公教人員感覺被民進黨政府當成了「小偷」,其實還凸顯了枉法適用《國籍法》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真相。

在陸設戶籍就是內政部認定的具外國國籍

先看之前引起議論的「陸配」前立委李貞秀的情形,她來臺定居後已喪失在大陸原設有的戶籍,但內政部卻認定她仍具有未放棄的「中國」國籍。基此,台灣人若在大陸設有戶籍和領用大陸官方發給的護照,就必定具有內政部所認定的「中國」國籍。

兩岸的制度都一樣,外國人因只取得「居留權」而不能設戶籍,只有居住於國內之具有國籍身分者才可設戶籍。換言之,戶籍是政府為管理居住於國內之具有國籍資格分者,經依法做出「確認」性質的行政處分後所為之登記。

因此,兩岸政府對於居住於國內具有國籍「資格」者,須在設了戶籍後始取得國籍「身分」,從而也才可發給「國民身分證」或「居民身份證」。而若具有國籍資格者並未申報戶籍,即成了法律上不存在的「黑戶」。

須簽兩份具結書突顯枉法濫權

以初任公務員者而言,進用時已被要求簽署「未具雙重國籍具結書」,這是因《國籍法》第二十條規定兼具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公務員,政府才以簽署「具結書」提醒他們「注意」相關的規定。然而,簽署過未具雙重國籍的具結書,即已表明未有內政部認定屬「外國」的「中國」國籍,當然也不可能在大陸設有戶籍、領有其身份證和護照。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並未規定不得領有其「居民身份證」和「定居證」。這是因為領用「居民身份證」必須以設有戶籍為前提,而未設戶籍者則另可以海外僑胞身分領有護照。至於「定居證」是准許在大陸設戶籍的「資格」證明,而在該證效期內未完成設戶籍則喪失資格,自也並未轉換身分為大陸地區人民。

初任軍公教者應不會拿自己的工作開玩笑,應會乖乖地配合簽署新要求的具結書。只不過,行政院人事總處應該很清楚,剝奪和限制拒絕簽署者的晉用和調任,只憑命令而無法律明文或法律明確的授權為依據,這就是「濫權行政」。再說,在大陸設有戶籍、領有其身份證及護照者,竟可有機會適用軍公教人員的「初任」和「調任」,除證明政府相關主管機關失能外,也只能以枉法濫權來說明。

※以上言論不代表梅花媒體集團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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