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8日)排審《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列席的內政部長劉世芳口頭報告表示,尊重下修選舉權年齡至18歲等符合國際趨勢的提案原則;至於涉及候選人消極資格,如緩刑、詐欺罪限制與原住民參政權變更,則建議應審慎考量並凝聚社會共識。
劉世芳表示,針對將選舉權年齡由20歲下修至18歲,包括選舉公職人員及正副總統,由於《青年基本法》已於今年1月21日公布施行,該法規定,政府應保障年滿18歲青年有依法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並於該法施行之日起2年內完備相關法制。基於調降選舉投票年齡是當前世界潮流,有助提高年輕世代參與公共事務,落實世代正義,立法院如具修憲及修法共識,內政部原則尊重。
針對排除受緩刑宣告、行刑權罹於時效消滅及受易刑處分者不得參選的限制,劉世芳表示,緩刑期間罪刑宣告依然存在,若放寬限制使其仍得參選,是否符合「貫徹清廉參選」之立法意旨,仍須審酌;針對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等易刑處分且尚未執行完畢者,內政部對其登記參選的合理性持保留態度。
對於提案增列曾犯預備賄選罪,均屬1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否限制終身不得參選,劉世芳表示,因該罪刑度較輕,內政部建議應衡量公益性與參政權限制平衡,審慎考量。至於曾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者的參選限制,若有修法共識則原則尊重。
原住民參政權部分,劉世芳表示,針對提案開放原住民可自由選擇登記「原住民」或「一般行政區域」選舉區,原住民席次受法律特別保障,若僅允許單向選擇恐涉及公平性問題,建議應先釐清法律意旨並凝聚各界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