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祥瑞/台大法律系畢業、台灣師大政治研究所博士
「自由」是一個經常被提及的重要概念。許多政治主張、社會運動與公共政策,往往都以自由作為正當性的基礎。然而,自由雖然被普遍推崇,但人們對於自由的真正意義卻未必有清楚的理解。有些人把自由理解為毫無限制的個人行為-「只要我喜歡,沒有什麼不可以」。因此,要理解民主政治與現代社會的運作,首先必須看清楚什麼是自由,以及自由在制度中的真正位置。
一、自由的定義
一般而言,自由就是人能夠自主決定生活方式,而不被外在權力隨意干涉。
第一種是免於他人干涉的自由。例如言論、思想或行動。第二種是個人具備實現自我發展的能力,例如創作發明的機會、參與社會的條件等。
人類生活在群體社會之中,每個人的行為都可能影響他人,因此自由不可能完全脫離社會規範而存在。真正的自由,往往需要在個人權利與公共秩序之間取得合理的平衡。直言之,自由是在法律的限制之內,能夠來去自如。
二、自由的來源與價值
自由並不是人類社會自動存在的狀態,而是經過長期歷史發展與制度努力逐步形成的成果,經過思想啟蒙、政治改革與制度建設,自由才逐漸成為現代社會的重要價值。
自由保障了人的尊嚴,使個人不再只是被統治的對象,也是民主政治的基礎,沒有言論自由與思想自由,就難以形成真正的公共討論與政治參與,而思想交流與言論討論能夠激發知識、文化與科技的發展。
在制度上,自由通常透過憲法與法律來保障。憲法不僅賦予人民基本權利,同時也限制政府權力,作為國家權力運作的重要界線。
三、自由的種類與限制
《中華民國憲法》明確列舉多項人民基本自由:
第一,思想與言論自由。人民可以自由發表意見、討論公共議題,並批評政府。這是民主社會的重要基礎。《中華民國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二,宗教與信仰自由。個人可以選擇自己的宗教信仰,也可以不信仰宗教。《憲法》第13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第三,人身自由。人民的生命與身體安全不得被國家任意侵犯,任何逮捕或拘禁都必須依照法律程序進行。《憲法》第8條明定,人身自由應受保障。
第四,居住與遷徙自由。人民可以自由選擇居住地,也可以在國家領域內自由移動或遷徙。《憲法》第10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五,經濟與職業自由。個人可以自由選擇職業,從事經濟活動。《憲法》第15條指出,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六,集會與結社自由。人民可以組織團體、成立政黨或舉行集會。《憲法》第14條規定,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然而,自由並不意味著完全沒有界限。為了保障他人的權利與維持社會秩序,自由在必要時仍然須受到法律的合理限制,《憲法》第23條指出,人民的自由與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這條規定說明,這是一種補充和協調性規定,自由的存在必須與社會整體利益相互協調。
四、民主社會中的自由與爭議
在現今民主社會中,自由的範圍仍然經常成為公共討論的焦點。例如言論自由的界線、性自由與身體自主權、隱私權與公共利益之間的關係等,都可能引發不同觀點。
在民主制度下,這些爭議通常透過法律制度,也就是在法律中授權,可以限制人民某部分的自由,但前提是基於上述憲法第23條列舉的情況。這個限制必不必要,和如何的範圍,應是由民主程序(例如公聽會、立法委員表決)來形成共識,而不是由單一權力強制限制。這也是民主政治與專制制度的重要差異。
五、自由在民主國家中的調適與均衡
從整體來看,自由是民主社會不可或缺的核心價值,但自由並不能脫離法律與責任而存在。第一,是自由與法律的平衡。要防止自由被濫用。第二,是個人與社會的平衡。個人有自由,但同時必須尊重他人的權利。才算是一個成熟的民主國家。
結語
承上,茲舉高速公路上速限的規定來做一個自由真諦的結語:
高速公路速限最低每小時60公里,最高110公里。換句話說,人民只有在60~110公里之間才有自由使用高速公路的權利。未達60公里、超過110公里速率的行車是沒有自由的,也就是會被取締。為什麼沒有自由呢?因為喪失自由的限制是由法律授權交通法規規定,基於公共安全以及保障個人生命,身體保護的考量,所以作了自由的限制。
所以在60~110公里之間你可以自由的使用這個道路,沒有正當理由,交通警察是不可以任意把你攔下來!因為這是你的自由;否則交通警察就是妨害自由!
但雖然是在這個速限之間行駛,而有犯罪嫌疑或明顯違規情形,亦即所謂可以妨害你行車自由的正當理由,例如後車廂明顯露出了屍體的大腿,或者是開車蛇行恍惚,這種狀況顯示可能涉嫌刑案或酒駕,所以基於維持公共安全的考量,法律又授予執法者可以讓你停車受檢,這時候你就失去了駕駛的自由,也就是必須停下來受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