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祥瑞專欄】憲和政系列(二十):法官判決依據--自由心證

郭祥瑞/台大法律系畢業、台灣師大政治研究所博士

法官是依據什麼來判決的呢?

證據

  1. 當事人的陳述,含人犯自由意志下吐訴的自白。
  2. 證據:證據的種類可以分為人證,物證和書證,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

人證,就是指看到犯罪行為或者被告行為的那個人的證辭;物證,是足以證明有刑事或是民事不法行為的物品,例如凶刀、刮痕;另外一種叫做書證,是指以書面上的記載來做為證據的,例如鑒定書、在警局裡面所做的筆錄、相關人的談話錄音等等。

   直接證據就是可以直接證明不法行為的證據,例如兇手行兇錄影帶;間接證據是指直接證據以外,用推論或邏輯理責的方式可以推定出來的,例如,在案發現場只有他一個人。

C. 自由心證

綜合了以上直接證據、間接證據的人證、物證、書證,那麼怎麼樣來採認這些證據跟犯罪或不法行為有沒有關連呢?那就是很重要的自由心證。  

所謂自由心證,並不是法官可以自由任意的採取證據證明力,這也是一般民眾常常誤解,好像法官判案時可以天馬行空。

所謂自由心證,是指法官他在採取證據證1.有沒有作為證據資格.2.這個證據能力有多少的證明力的時候,必須由法官個人以他自己的法律知識、物理、化學、所有的專業知識,另外包含經驗、常理、社會現象等等的準則,綜合後法官自己不受外界干擾(自由地),在他心裡面形成一個判斷(心證),這個叫做自由心證。

自由心證還是有外部界線的,例如:明明槍口是在左面的玻璃上,法官不能說在右邊的某人是嫌犯;又如:這個明明是一個刀傷傷口,法官卻判斷是由在場持棍的某人所傷。這是由刀所賜的。這些與醫學或者是物理現象等等不符合的自由心證就是違法的,違法的自由心證作出來的判決就是違法判決。在上訴之後,就會被駁回,重新發回審理或者由上級法院直接改判。

刑度裁量(量刑)或裁量如何賠償

法官如何進行量刑呢?

包含到以下的思考點,第一,是這個犯罪人所犯的罪名的法定刑度重。第二,犯罪的情節,包含動機、手段、結果。 第三,犯罪後的態度如何?第四,有沒有累犯或加重減輕?服不符合緩刑的要件以及要不要緩刑;而在民事這部分,就要看被告損害的程度包含到財產上所受損害還有所失的利益是多少?非財產上的損害,包含性命、姓名、身體,自由、健康、名譽,貞操、信用等等,這些非財產上的人格權。這些人格權須用個人化的平價,比如一個大學教授和一個普通普通職員名譽受損,可能就有不同的評價;其次,在民事被告方面,可能還要酌量原告或被告負擔的能力。

最後,我們要講到民事上的上訴。民事和刑事案件上訴,民事一般稱為事件,刑事稱為案件。當一審判決之後,不服判決的一方要上訴,上訴法院怎麼審理呢?

在民事方面叫做續審制,也就是二審法院乃是依據地方法院所對事實的認定,還有彼此的攻防,繼續審理啊。因為是繼續審理,不可以提出新事實、新證據等等這些攻防。

而刑事呢,叫做覆審制。它是就第一審所做過的判決理由,裡面所包含的證據和主張,重複全部,重來一遍。(但是目前刑事的上訴有改變為續審制的趨勢)

以上就是關於法官怎麼判案的一個流程,大家可以用這這個尺度和原則,來檢視最近比較轟動,而且對社會影響很大的案件,該法官是怎麼判的?他判的有沒有道理?

其實法官也不是那麼容易的,因為法官不是神,法官他並不在事件現場,所以他可能因為當事人很會演戲,很會辯論,讓法官受了蒙騙而誤判。另外,很多的人或民間團體主張說,要重判,要判死刑,可是當這些人真正參與國民法官的時候,他才了解審判實務並不如他所想的那麼簡單!

※以上言論不代表梅花媒體集團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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