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宏誠專欄】李貞秀立委資格爭議    癥結在陸委會高官欠缺法律常識

民眾黨立委李貞秀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質詢,出示台胞證。圖/中央社
民眾黨立委李貞秀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質詢,出示台胞證。圖/中央社

桂宏誠/民主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陸委會指控立委李貞秀登記為立委候選人時尚有「雙重戶籍」,因她在2025年3月才完成內政部移民署要求「補繳」的「喪失原籍證明之公證書」,進而認定李貞秀不符合參選資格。並且,陸委會主委邱垂正還說明,要以李貞秀完成「補繳」的時間起算,經過十年後才具有擔任公職的資格。如此的見解,顯示邱垂正雖是大學教授出身,但他對行政法原理缺乏基本的常識。

要求補繳的法規只適用於正在申請中的案件

一年多前內政部移民署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發函要求2004年以前來台定居的原大陸地區人民,須於收到函文後3個月內「補繳」20多年前申請定居時未繳的「喪失原籍證明之公證書」。然而,陸委會雖知當時申請定居時無須繳交,但卻說2004年《兩岸關係條例》新增第九條之一後,當時的主管機關疏忽而未要求。

姑且不論增定第九條之一的目的,是為處理臺灣地區人民赴大陸地區繼續居居住逾四年者,在未施行增定第九條之一前可能發生「雙重戶籍」的情形。內政部移民署在函文中另說明,「補繳」係依據上開《定居許可辦法》。然而,該辦法卻是適用於當下正在申請定居中的案件。

邱垂正認定李貞秀在完成補繳程序的當日,才具有「完整」臺灣地區人民身分。然而,從《定居許可辦法》的規定中即可看出,此一派胡言的說法,只為了把李貞秀當成「反中抗中」之「大內宣」的標靶。

事實上,《定居許可辦法》是在2009年修訂發布後,才規定申請定居時須繳附「喪失原籍證明之公證書」。同時,該辦法第二項還規定,喪失原籍證明之公證書未能於申請時繳附者,「經具結後得先核發定居證;其未能於許可定居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繳附者,撤銷其定居許可,並通知戶政事務所撤銷其戶籍登記」,可知此係規定正在申請中的案件。

補繳後的定居資格自核發定居證之日起繼續有效

上述規定僅「喪失原籍證明之公證書」得切結於三個內「補繳」後,內政部移民署即可先核發三個月「暫時」效期的定居證,而這也是現實上所不得不為。試想,「喪失原籍證明之公證書」若於申請時即須繳附,一旦未獲許可在臺定居,此時申請人在兩岸地區因皆無戶籍,就成了法律上無此人存在的「黑戶」。同時,原以大陸地區人民獲許可在臺長期居留的身分,也因註銷大陸戶籍而喪失。

相對來說,若未在三個月內完成「補繳」,先核發之許可證則屬「違法」的行政處分,故此時應「撤銷」以使之「自始無效」。否則,已持定居證在臺灣設立有戶籍者,即發生三個月期間內具有「雙重戶籍」之情事。

從上述可知,「暫時」效力的定居資格於期限內完成「補繳」後,即轉為「自始」而繼續有效,也就是定居資格仍自核發許可證之日起生效。因此,即使內政部移民署枉法濫權適用了《定居許可辦法》,但在該辦法中也不會發生以補繳日為具臺灣人民身分起算日的情形。

是故,李貞秀的參選資格絕無問題,有問題的是學者擔任官員後「不學無術」,只存「鬥術」。

※以上言論不代表梅花媒體集團立場※

延伸閱讀

臉書

熱門文章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