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中油執行長徐漢涉嫌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他昨(19)日棄保潛逃。徐漢在屏東縣萬巒鄉附近拆卸電子腳環後落跑。由於至今(20)日上午尚未找到徐漢,橋頭地院對徐漢發布通緝令,並解釋審理此案的過程。
徐漢涉貪污案,但他矢口否認犯行。因法定羈押期限幾近屆滿,而於民國112年6月7日命徐漢具保新台幣500萬元後停止羈押,並命限制住居於其戶籍地即高雄市楠梓區、限制出境及出海、定期報到、不得對全案其他共同被告及證人有任何騷擾、接觸或不法侵害行為。
橋院於去年5月19日起,對徐漢實施科技監控,即配戴電子腳環,且命令他於每周三、週六晚上9時至11時,在其住家持科技監控手機自拍後傳送至科控中心,完成電子報到。
但徐漢於3月18日晚間自拍傳送至科控中心完成電子報到後,橋院於翌日(3月19日)下午近2時接獲科控中心通知,徐漢的腳環遭到拆卸,地點在屏東縣萬巒鄉附近,立即於同日下午2時許製作拘票,函請高雄市楠梓警分局拘提被告、囑託屏東地檢署檢察官協助拘提被告,同時通知橋頭地檢署、海巡署、移民署等相關單位協助搜尋徐漢。
徐漢人間蒸發,其落跑也引發質疑,為何不押到執行為止?院方解釋,全案於去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但考量被告人數眾多、卷證資料過於繁雜,為求審慎,故定於今年1月30日宣判。
之後合議庭認為,須較多時間仔細撰寫判決並校對,並考量本案被告、辯護人眾多,證據也已調查完畢,相關訴訟關係人也均已充分陳述,為免再開辯論徒增程序繁複及相關當事人之勞費,故決定不再開辯論,因此,延至今年3月23日宣判。
同時,橋院也依《刑法》之防逃規定,命令徐漢等4名被告應到庭聽判,不到得逕予拘提。該條立法理由載明「法院於審判中許可停止羈押者,得命被告於宣判期日到庭,藉由未履行到庭義務者得逕行拘提或命再執行羈押之法律效果,確保後續程序順利進行,並達防杜被告逃匿之目的」,亦即該院命令包含徐漢等4名被告應到庭聽判之目的,乃是依法所為防逃措施的一環。
但徐漢對此並不理會,拆卸電子腳環後逃跑。橋院已經發布通緝令,並警方、海巡署、移民署等相關單位協助搜尋徐漢。
◎《梅花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