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國昌贏了!批鏡週刊「垃圾媒體」遭求償百萬 北院判免賠:屬善意評論

民眾黨主席黃國昌多次認為《鏡週刊》報導創黨主席柯文哲所涉京華城等案,內容斷章取義、惡意扭曲,痛批「垃圾媒體」等語遭精鏡傳媒提告,台北地院判免賠。圖/中央社
民眾黨主席黃國昌多次認為《鏡週刊》報導創黨主席柯文哲所涉京華城等案,內容斷章取義、惡意扭曲,痛批「垃圾媒體」等語遭精鏡傳媒提告,台北地院判免賠。圖/中央社

台灣民眾黨主席黃國昌多次認為《鏡週刊》報導創黨主席柯文哲所涉京華城等案,內容斷章取義、惡意扭曲,痛批「垃圾媒體」、「垃圾報導」與「垃圾週刊」等語,遭精鏡傳媒公司求償100萬元。台北地院審結後,認定黃國昌非單純謾罵、仍屬對可受公評之事善意評論,判免賠,可上訴。對此,黃國昌在社群發文狠酸,「法院認證垃圾媒體」。

《鏡週刊》提告主張,黃國昌於民國113年9月3日在臉書粉專發文,「無恥的鏡週刊,敢潑糞不敢當…指控柯文哲在京華城案涉及『違背職務收賄罪』、『700萬帳戶資金不明』的垃圾媒體鏡週刊…簡直無恥至極!」另同年10月8日,黃國昌於民眾黨團記者會上提及「垃圾報導,沒什麼評論的必要」,精鏡傳媒認為已侵害其商譽與名譽權,訴請賠償100萬元,並在黃國昌的臉書粉專置頂刊登判決主文10天。

黃國昌答辯,他的評論是認為《鏡週刊》罔顧第四權應善盡的社會責任,透過斷章取義、惡意扭曲方式,協助執政黨整肅政敵,嚴重破壞台灣民主法治,他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批判,對可受公評之事提出適當評論,應受言論自由保障。

北院判決:批評並非全然無所本

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黃國昌本案發言,是評論《鏡週刊》8篇關於柯文哲涉及京華城等案的報導,屬於主觀的意見表達,而媒體報導公眾人物涉及刑案、輿論廣泛討論話題,應容許社會大眾公評與監督,而這8篇報導確實存在,內容自屬可受公評之事。

法官認為,《鏡週刊》本件8篇報導,包括以「獨家」之名,揭露檢方當時偵辦中的內容,具體提及證據內容,但《鏡週刊》事後以聲明方式,否認其中1篇報導提及柯文哲違背職務收賄700萬元,黃國昌據此批評《鏡週刊》以片面資訊引導輿論、違背第四權義務,評論並非毫無依據。

判決理由:不能僅憑檢方宣稱沒洩露偵查秘密 就認定抹黑

其次,我國設有偵查不公開相關規定,媒體報導的消息來源從何取得,也受讀者關注與討論,黃國昌質疑《鏡週刊》新聞素材來源不明、可能涉及違反偵查不公開規定,看法非全然無所本,不能僅憑檢方宣稱沒洩露偵查秘密的調查結果,就認定黃國昌故意抹黑。

至於黃國昌本件以「垃圾」等語評論,固然負面、嚴厲,令人不愉快,仍屬提出質疑、批判、不滿或期待大眾關注的主觀價值判斷與意見,非以惡意破壞名譽、商譽為唯一目的,不構成單純謾罵,仍屬對可受公評之事善意評論,精鏡傳媒指稱曾有人罵黃國昌「垃圾」、就被判罰8000元,法官認為兩者案情不同、不得一概而論。

針對最終判決,黃國昌在Threads狠酸,自取其辱的《鏡週刊》,對於《鏡週刊》的抹黑報導與荒腔走板的行徑,自己曾公開批評「垃圾媒體」。惱羞成怒的鏡接著對他提起司法濫訴,浪費時間。今天(18日)台北地院將鏡的濫訴駁回,鏡再吞一敗,法院認證垃圾媒體。

《批踢踢實業坊》(PTT)論壇上的網友表示,「法院認證的**」、「笑死」、「善意評論 是不是要出現第一個被解雇的法官」、「北院做對了一個判決」、「總算有正常的法官  這位法官直升大法官吧」、「法院認證的垃圾週刊」、「法院認證的垃圾 怎麼辦啦」、「這才是正常的法官,如果一個媒體惡意報導,還不能批評,這才是災難」、「不敢以真實姓名只會那邊讀者A 讀者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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