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祥瑞專欄】憲與政系列(十四):腐敗的根源在特權

郭祥瑞/台大法律系畢業、台灣師大政治研究所博士

在任何政治體制中,腐敗往往被視為個人道德失範或監督不足的結果,但若進一步追溯,其更深層的根源常常在於「特權」的存在。舉最簡單的例子來說,今日因為你用特權來照顧我,使我因特權獲得了利益,那將來我就以違法的方式和利益來囘報你,於是這中間就產生了腐敗的循環。

腐敗的表現形式,包括貪污受賄、圖利特定事件、濫用職權、利益輸送、官商勾結等。其原因既有個人貪婪,也有制度漏洞、監督不足、權力過度集中等結構性因素。但若制度允許特權存在,腐敗便不再只是個人行為,而成為制度性問題。特權不是單一行為,當特權被默許、制度化甚至合理化,腐敗便有了滋生的土壤。

一、特權

所謂特權,是指特定個人或群體,基於身分、地位、權力或關係,而獲得超越一般法律規範與公平原則的優待或豁免。特權的本質在於「不平等對待」,它突破了法治社會「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則,使某些人可以不在規則之上行事。

特權可以分為幾種主要類型:這些特權有的明示存在,有的則隱性運作:
1.政治特權,例如掌握公權力者可優先取得資源或規避責任。
2.經濟特權,例如特定企業因政治關係而取得標案或補助。
3.司法特權,例如執法或審判過程中的選擇性辦案。
4.關係式特權,即透過裙帶關係、派系網路取得利益。

二、腐敗

特權帶來的利益包括金錢收益、政策傾斜、資訊優勢、升遷機會、責任豁免等。更嚴重的是,它還能帶來「風險轉移」,即在違規或失職時不必承擔相應後果。這種「有恃無恐」,是敢於走向腐敗最重要的誘因。

特權破壞社會的公平競爭機制,使資源配置失去效率;它削弱政府公信力,使人民對制度失去信任;更嚴重的是,當人民相信「關係比能力重要」,社會的整體道德基礎便會動搖。

三、特權造成腐敗

特權的核心在於「差別待遇」。當權力可以不受透明監督,當規則可以因人而異,權力便會被用來交換利益。換言之,特權創造了「灰色空間」,讓權力成為可交易的商品。一旦權力可被交換,腐敗便成為正當的藉口。

在台灣社會,特權與腐敗並非只是個議題,它已經公認是個層出不窮的現象,而且已經有肆無忌憚的傾向。例如,在部分標案審議、土地開發、政商互動過程中,曾出現利益輸送與不當關說的爭議;個別公職人員利用職務影響力,為特定企業或團體謀取利益。這些現象削弱了社會對制度公平性的信任,也顯示特權與腐敗之間的現實關聯。

三、人民參與防杜特權腐敗

防腐敗不僅是政府責任,人民也可以透過理性監督、參與公共事務、支援資訊透明法案、拒絕以關係謀利等方式,建立反特權文化。同時,在選舉中以清廉與制度改革為投票標準,也是重要力量。公民社會若能堅持公平與法治原則,特權便難以長期存在。

縱然希望如此,但人民的力量常是微薄和鬆散的,最重要的還是執政者必須要有防止特權、自己不成為特權的決心。而人民碰到沒有決心卻走向腐敗,用特權構織腐敗的共犯結構,用特權把國庫當成黨庫撒幣的政府,人民自己不但要覺醒,而且在下次選舉時,唾棄不知廉恥的貪腐政黨;民代應該要加強監督的力道,對執迷不悟的政府,更應該帶領民走上上街頭示威不滿,全面杯葛;監察機關必須由各政黨和民間推派有風骨又能查案的監察委員,重振柏臺大人的清譽;檢調廉司法機關,應該向一切腐化惡化的勢力宣戰,不要甘當執政黨的鷹犬窩囊廢。

小攤販能包大工程,國營事業全是安插自己的派系黨員等等,自以為可以矇混過關,這些特權下的弊端,只是掩耳盜鈴,人民終將覺醒戳穿。

目睹台灣現行特權產生的腐化,制度面也必須重新審視,將「特權空間」壓縮到最低,腐敗發生的機會自然減少,而這部分人民其實是可以參與監督的,呼籲民間團體參與這部分公共事務的治理:
第一,強迫政府資訊公開透明,撕破以機密掩飾特權的藉口。第二,利益衝突迴避制度,要嚴、要有人監督。第三,廢止御用評選委員制度,每次評選原皆由民間參與隨機自人才庫挑選,以符專業性、公平性。第四,明確的問責制度,讓違法者承擔實際後果。

※以上言論不代表梅花媒體集團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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