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祥瑞/台大法律系畢業、台灣師大政治研究所博士
我國國防政策的根本依據來自於憲法基本國策中之第137條,其內容指出:「中華民國之國防,以保衛國家安全,維護世界和平為目的。」
這條規定說明了國防並不是為了擴張或侵略,而是為了安全與和平,國防預算購買軍備,是為防衛性,而非侵略性;是為穩定區域安全,而非製造衝突。
因此,軍事採購主要有幾個目的:
- 維持基本防衛能力。軍事裝備與科技不斷進步,如果沒有持續更新裝備,國家的防衛能力就會逐漸落後。
- 第二,建立嚇阻力量。國防的一個重要功能是讓潛在的對手知道攻擊的代價很高,從而降低衝突發生的可能。
- 第三,強化安全合作。向外國購買軍備,不僅是裝備、武器採購,也代表某種程度的安全合作與戰略連結。
國防預算中的軍備採購,是透過軍購和商購兩種途徑,無論是軍購、商購或國防預算,都應該在憲法框架下被理解與檢視。
何謂軍購?軍購的程序
所謂「軍購」,通常指透過政府對政府的方式,向美國購買軍事裝備。這種方式在國際上稱為「對外軍售制度」(Foreign Military Sales)。例如我國向美國、法國、荷蘭等國都有軍事裝備武器的採購。軍購特色是政府對政府的交易,在程序上較為正式,內容通常包含訓練、維修與技術支援。下文以對美軍購為說明內容。
軍購的基本程序大致包括:
- 需求提出:國防部評估戰略需求,提出採購項目。在我國是由各軍司令部向國防部提出武器的作戰需求,經過系統分析,然後完成建案,由國防部提出於行政院,由行政院送立法院預算審查通過。
- 政府協商:透過外交與軍事管道與美國政府進行協商。
- 美方評估:美國政府評估是否符合其安全政策與法律。
- 國會通知或審查:部分軍售案需要通知美國國會。
- 簽署與執行:雙方確定合約後,由美國政府協助安排製造與交付。
特別要說明的是,縱雖我國向美國完成軍購程序,甚至簽了約,但實際上,所謂「形勢比人強」,在對美軍購的這件事情,完全是賣方市場,簡言之,就是若不向他買,你就買不到你想買的武器裝備,於是我國只能向美方提出「功能性需求」,至於他要賣甚麼武器、多少價格,全然憑美方的道德良心,我方似乎只能言聽計從;甚至簽約時明定了交貨時間(履約終期),對美國也沒有太大拘束力,也沒有違約金條款。
以上就是對美軍購的窘境!
其實無論現在的執政黨和曾經執政過的在野黨,對此依賴美國軍購的「不平等條約」現實,都心知肚明!所以平心而論,要以明確的特別預算內容提供立法院審查,確實有其不易之處!但何以致之?淵藪就在冷戰時期,我國面對「民主陣營」封鎖「極權共產鐵幕」的第一島鏈站隊,必須仰賴美國的軍援而結盟;然而今日兩岸情勢時遷事異,所謂「極權共產鐵幕」早已開放進步,民主陣營也早就在政治、經濟、文化上與其相互交流,所以今日並非僅「抗中」一途才能保台,完全排斥和平共處的嘗試,則繼續被不平等地位牽制而軍購一些自己不能決定、不能質疑又不能究責的武器裝備,只能算是另一類「進貢」的功能!事實上,一邊為戰備嚇阻而增加對抗的軍需軍費,一邊又挑釁而激燃戰爭的火焰,反不能保護國家的安全,任何執政黨都應優先為國計民生計,從此泥淖裡爬出才是正鵠!
何謂商購?與軍購程序的不同
軍購之外,另一種取得武器裝備的方式是商購。商購指的是政府或軍方直接向軍工企業購買軍事裝備,而不是透過政府之間的軍售制度。
兩者的主要差異包括:1. 交易對象不同:軍購係政府對政府,商購則是政府對企業2. 程序不同:軍購通常需要經過較多外交與政策審查程序,而商購則較接近一般商業採購流程。3. 支援內容不同:軍購通常附帶訓練、後勤支援與技術協助;商購則可能需要另行安排維修與支援。
因此,在實際運作中,一個國家往往同時運用軍購與商購,以取得不同種類的軍事裝備。
總言之,國防政策與軍備採購,表面上是軍事與財政問題,但其背後其實涉及憲法原則、民主監督與國際政治。對我國而言,無論是軍購或商購,其核心目的都應該回到憲法所揭示的精神,而且許多的貪腐弊端或假公濟私的勾當,常假借國防採購之名中飽私囊,期許民代們以專業並盱衡時局,進退有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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