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宏誠/民主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表示,2004年臺灣才採兩岸單一戶籍(身分)制,而民眾黨立委李貞秀在1999年獲許可在臺定居時,由於我們並沒有要求繳驗註銷大陸戶籍的證明,所以她也不會去辦理。因此,梁文傑以「作證」的姿態認為,李貞秀登記為全國不分區立委候選人時,因在她於2025年3月補繳喪失原籍證明之公證書之前,所以當時具有「雙重戶籍」以致候選資格即有問題。
政府當時據以許可李貞秀在臺定居所適用的法規,確實無需繳驗「喪失原籍證明」,更無需繳交2009年才要求的「喪失原籍證明之公證書」。但此一事實,並不能否認李貞秀在臺定居後,一直都是單一戶籍的單一身分。換言之,梁文傑的說法係以部分的事實,枉法且刻意誤導視聽。
修法造成2001至2004年有臺灣人具雙重戶籍
梁文傑稱當時我方尚未實行兩岸人民須為「單一戶籍」的「單一身分」制,這並非實情。而且,當時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台定居無須繳驗註銷大陸地區戶籍的證明,則是因陸委會已確信他們經大陸當局批准來臺定居時,在大陸地區的戶籍須先被註銷始得出境。
陸委會強調在我方採單一戶籍(身分)制始於2004年施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增定第九條之一,但該條的立法理由卻說明,我方本已為單一戶籍(身分)制。《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原界定的「大陸地區人民」,於2000年底修正通過及翌年2月20日起施行後,從「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臺灣地區人民前往大陸地區繼續居住逾四年之人民」修正為「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才使得臺灣地區人民到大陸定居發生「雙重戶籍」的情形。
內政部移民署於2003 年3月25日訂定發布了《在大陸地區繼續居住逾四年致轉換身分者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並返臺定居申請程序及審查基準》,第二點規定「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二日起迄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間前往大陸地區繼續居住逾四年致轉換身分為大陸地區人民,其在臺灣地區原設有戶籍,……得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並返臺定居」,表示臺灣人當時因「在大陸地區繼續居住逾四年」而被註銷了原戶籍。換言之,這即是我方對兩岸人民原本即採單一戶籍(身分)制的事實。
陸委會早已認定李貞秀已被註銷大陸戶籍
]須注意的是,第九條之一是為解決臺灣地區人民到大陸定居產生的問題,不是針對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定居,也不是針對已來臺定居的原大陸地區人民「返回」大陸定居,因而「回復」大陸地區人民的身分。
不僅如此,陸委會在立法的說明中還指出,「依大陸地區『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須到當地公安派出所或戶籍辦公室註銷戶口;大陸人民申請至臺灣定居,其大陸戶籍應被註銷」,故因「大陸地區對身分之規定乃係採單一身分制」,所以我們也應解決臺灣人到大陸定居產生雙重戶籍的問題。
事實上,上開大陸的《出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七條係於1994年新修正,也正是為因應即將有「陸配」經「居留」滿兩年後可申請在臺定居,並於獲許可在臺定居後即須初設戶籍。因此,李貞秀獲許可在臺定居時,當時不僅並無要求提出喪失原籍證明,而且理由更應是政府已認定「無需」繳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