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宏誠/民主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屬賴清德子弟兵的民進黨立委林宜瑾,於提案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為《臺灣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關係條例》兩天後,主動向立法院議事處撤回了該項提案。由於此項提案觸動了「法理台獨」的敏感神經,大陸國台辦隨即也宣示,若通過該法修正將祭之以《反分裂國家法》。其實,內政部長劉世芳積極建構「務實台獨法理」,林宜瑾的提案反而揭穿了行政權力大於法律的真相。
劉世芳獲「台獨勳章」實至名歸
大陸國台辦於本(7)日的例行記者會中,宣布將內政部長劉世芳列為「台獨頑固份子」,將依法實施懲戒及終身究責。從大陸當局打擊具影響力的台獨分子而言,劉世芳得到這枚「台獨勳章」當為實至名歸,因為她最為積極執行賴清德的務實台獨政策,相對林宜瑾來說可謂是台獨先行者。
內政部配合陸委會已認定所有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來台定居者,於申報戶籍和同時領用「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後,則為同時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國」的「雙重國籍」身分者。換言之,這是以「行政解釋」把「兩岸」新建構為「兩國」的務實台獨法理,故當然即違背了《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事實上,大陸當局核可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定居時,須先註銷其戶口登記及收繳「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亦即因註銷了戶口而同時喪失其政府登記在案的國籍身分。而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有戶籍的同時,即須領用擁有中華民國國籍身分的國民身分證。簡言之,依據兩岸現行相關法規的法理,兩岸人民只會具有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兩者其一的「中國籍」。
林宜瑾的提案不僅將兩岸改為「兩國」,而且還要將中華民國改為「臺灣」。然而,「臺灣」並非是國家的名稱,目前也不存在《臺灣國憲法》,可見法律名稱要改成《臺灣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關係條例》,要不是立委的法制常識甚為不足,就只是當作洗腦或政治鬥爭的認知作戰宣傳。
在野黨應關注以行政解釋建構兩國論法理
若不看林宜瑾修正提案的案由和條文內容,僅據報載刪除「國家統一前」和修改《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名稱,未必就涉及了法理台獨。畢竟,「國家統一前之需要」是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揭示的修憲目的,而《臺灣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關係條例》則也可適用於建構「一國兩制」的規範。
目前在野黨揶揄林宜瑾提案兩天後即撤回,對遏制務實台獨政策並無太多的意義。在野黨應該關切的問題是,內政部長劉世芳以行政解釋建構務實台獨的兩國論法理,林宜瑾的提案反而揭穿違法又違憲的真相,而且「權大於法」已成為民進黨執政的特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