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云湘/亞太安全與戰略研究人員
外交部近日透過官方 Facebook 及官網發布聲明,嚴正譴責中國大陸官媒散播我國立法委員居所與工作地點之衛星影像,並明確指出此一作為已構成跨國鎮壓,對個人隱私與人身安全造成實質威脅。就行為性質與法律評價而言,該聲明在現行國際人權法架構下,具備充分且明確的正當性。
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之規範,任何國家或其代理人,對境外個人任意干涉其隱私、居所或人身安全,並藉由威嚇、監控或曝光個人資訊等方式製造寒蟬效應者,均可能構成對人權之侵害(參見 ICCPR 第 17 條關於隱私與居所之保障、第 9 條關於人身安全之規定,以及第 19 條與第 25 條所保障之言論自由與政治參與權)。此類行為並不以實際動用武力為必要要件,其違法性來自於對隱私權、人身安全,以及言論與政治參與自由所造成的實質侵害。
就此而言,中國大陸官媒以高度可辨識的衛星影像,公開特定民意代表之生活與工作空間,其行為已難以被視為單純的媒體報導,而更接近具有威嚇效果的「準國家行為」。外交部據此提出抗議與譴責,符合國際人權法對跨國鎮壓行為的既有理解與實務發展。
外交部聲明中並進一步重申「中國對我國人民毫無任何管轄權」,此一主張在國內法與憲政實踐層次,同樣具有穩固基礎。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所建立之憲政架構,國家公權力之行使範圍,已明確限縮於自由地區;中國大陸地區政權亦不具任何來自我國憲法體系的授權基礎。此一彼此不及於對方之公權力行使狀態,早已成為長期存在的憲政現實。因此,外交部在此所作的,係一項防禦性、消極性的管轄權否認,而非針對主權歸屬所為之積極宣示。
然而,若進一步從「對外法律主體表述一致性」的角度觀察,該則聲明在不同傳播層次間,仍呈現出值得檢視的落差。具體而言,中文內文以「中華民國」作為對外主體,英文內文則僅使用「Taiwan」,未提及 R.O.C.,而視覺圖卡標題則使用「中華民國台灣 與 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之表述。
這樣的差異,並非政策立場上的分歧,而是出現在「由誰作為法律與外交主體對外發言」的表述層次。當同一則官方訊息,在不同語言與媒介中,分別使用「中華民國」、「中華民國台灣」與「Taiwan」作為對外主體,卻未清楚交代三者之間的法律關係與指涉範圍時,該現象本身,即已構成一項制度層次上值得檢視的問題,而非單純的翻譯或技術性差異。
在外交與國際法實務中,國家名稱不僅是政治標示,更是權利與義務的承載主體。對外交夥伴而言,立場的強度固然重要,但更關鍵的是對外主體的清晰性與可預測性。使用「Taiwan」作為對外溝通名稱,本身並非問題,且在現實外交環境中具有高度實用性;然而,若在同一份官方發布中,中英文與視覺表述未能清楚對齊,反而可能對外造成不必要的法理模糊,進而削弱對外論述的制度可信度。
必須強調,前述觀察並非否定外交部對跨國鎮壓行為的譴責立場,而是一項制度層次的提醒。當外交論述由文字進入圖像,由法律語言轉化為高度濃縮的政治敘事時,其語意往往會被提前定錨;圖卡一旦流通,便可能成為對外被反覆引用的定性文本,其法理意涵反而比內文更難回收與修正。
若能在英文與視覺層次,採取如「R.O.C. (Taiwan)」此類長期為國際社會所理解的並列表述,或至少維持中英文對外主體之清楚對齊,將更有助於我國在捍衛人權立場的同時,守住對外法理的一致性。
這不是立場問題,而是制度精準度的問題;而這樣的精準,正是外交可信度得以長期累積的重要基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