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花專論】公教年改:從決戰時刻到革命時刻

圖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12日下午在立法院會三讀通過,國民黨團總召傅崐萁(前排左6)與同黨立委在議場合影留念。圖/中央社
圖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12日下午在立法院會三讀通過,國民黨團總召傅崐萁(前排左6)與同黨立委在議場合影留念。圖/中央社

高誓男/法學博士、中華民國公教軍警消聯合總會副總會長

本(12)月12日立法院對《停止公教人員退休所得替代率遞減法案》(以下簡稱《停砍公教年金案》),進行三讀通過,並溯自113年1月1日適用。民進黨政府預計在野黨會聯手在立法院,逕行強制表決通過此案,即事先發動側翼及御用學者以似是而非的法政論述,為「不執行」此一法案鋪路;且本案通過後,民進黨立委也散布訊息,力促行政院不副署、不執行。因此本案已經由決戰時刻,來到了革命時刻。
 
民進黨不執行法律的憲政論述謬誤
 
近兩年來,停砍公教年金案在立法院審查過程中,朝野展開激烈對抗。本案通過後,民進黨也散布訊息,力促行政院不副署、不執行,無畏引致「憲政亂局」,有意激起公教警消的群起抗爭,以便持續污蔑公務人員。
 
民進黨側翼「台灣經濟民主連合」、「台北永社」最近舉辦憲政論壇及記者會,為「不執行」停砍公教年金案鋪路。針對其論述筆者駁斥如下:
 
1. 行政院院長能否拒絕副署法律:綠媒學者指出,「行政院院長並非總統的傀儡,可以運用副署權去做政治上的折衝協調,並舉述德國威瑪憲法時代,曾有過總理拒絕副署的例子。」此一說法,如從《憲法》文本的「修正內閣制」來看,或許有其理據;因為《憲法》第37條規定「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然而,自修憲實施「半總統制」以來,《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1項規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而第2條第2項規定,已限縮了副署權的適用範圍;因此,副署成為形式上的程序,行政院院長自不能拒絕副署。行政院院長如認為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窒礙難行,僅能依第3條第2項提起覆議案,若覆議不成即應接受。在我國憲政史上,即使在「修正內閣制」時期,也沒有行政院院長對法律案不副署的例子,何況現在是「半總統制」的時代!
 
2. 總統能否拒絕公布法律?綠媒學者指出「公布法律不是總統的絕對義務,總統在現行的條件下,可以例外地拒絕公布法律。在李登輝總統時期,曾發生行政院郝柏村院長拒絕副署蔣仲苓的一級上將人事案。但此為人事案,而非立法院法律案。目前我國被視為是「半總統制」,不是標準的總統制國家,故而總統沒有立法否決權,此理甚明;且憲法第37條規定:「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此一規定自行憲以來從未改變,總統依法應公布法律,不得拒絕。我國憲政史上也從來沒有總統不公布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的案例,一個例外的(蔣仲苓)人事案不能算數,何況,這正是副署權在第四次修憲被沒收的原因。
 
3. 行政部門有無權力不去執行法律:綠媒學者指出,「副署並不是行政院長的絕對義務,如果法律執行下去,對行政部門的權限造成侵害,就有權力不去執行它,因為基於執行法律的職責,行政院長強硬地基於守護憲法而不副署法律。」前文述及,行政院院長對於法律案,如覆議不成即應接受,並依法執行;最重要的是:行政部門沒有自行判斷法律是否合憲的權力,在憲政上沒有不執行有效法律的空間。
 
行政院長不副署總統公布的法律權力比總統大,當然違憲
 
我國自行憲以來,憲政體制幾經更改,但憲法原本比較是「修正內閣制」;到動員戡亂時期及第一次修憲,才向「總統制」傾斜;再到第四次修憲後的「半總統制」(雙重首長制),有自身的歷史脈絡而形成獨特的體制,筆者認為或可以稱為「中華民國制」(或者說我國現行體制是MIT「台灣製造」也可以)。因此,綠營側翼若干憲政論述,一味延引其他國事例,做不當類比,均不足取。
 
憲政國家依法而治,民進黨對於自己不同意的法律,每每指謫為「違憲」;行政院動輒發動覆議權或釋憲權,即使覆議不成、釋憲未果,也不依法執行,已經成為民主法治的笑話。107年「年金改革」,是蔡英文總統全面執政時期,壓迫軍公教人員的惡法;現今停砍公教年金案只是讓公教人員停損,確係撥亂反正的政策(日前警消年金修正案亦同),民調顯示國人也多數支持。
 
執政黨若惡意阻攔、破壞憲政,不肯依法執行,危及應有的保障公務文官退休及教考訓用體制,國家沒有未來。若是執政黨逼民造反,最後公教警消人員群起抗爭,本應為穩定國家基石的公教體系,必然動搖,社會必然動盪不安。屆時若引發一場社會革命,豈是國人之福?

※以上言論不代表梅花媒體集團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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