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威志/國立大學法律研究所教授、中華人權協會副理事長
中央獨立機關不只司法院大法官,也包含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簡稱NCC)委員,這些重要人事提名目前面臨延宕、代理現象繁多,對於中央政府運作與人民權益攸關極鉅。
除了司法院長代理將滿一年,釋憲因大法官人數不足形同停擺;中央選舉委員會六名委員任期也將屆滿,依法應於八月提名至今未動;而NCC委員四位懸缺,主委也是代理,至今開會不具法律效力!
提名不可過多政治算計
上述人事提名權的專責機關無論是總統或是行政院目前停滯不動,未聞啟動遴選機制;這些組織人員都是憲法與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此政局令人擔憂。憲政機關的功能與秩序,是否在政治算計中被忽視了?
雖然憲法第79條、增修條文及大法官釋字第541號所示,針對總統之司法院人事提名權未設限制;但依據《司法院組織法》第3條規定「司法院置大法官十五人」,又依《憲法訴訟法》第4條規定,大法官人數未達憲法所定時,總統應於二個月內補足提名。
總統賴清德去年提名了台大教授張文貞等7人出任司法院長及大法官,惟遭立法院全數否決;今年3月改提高檢署主任檢察官蔡秋明等7人,立法院再度通殺。兩度封殺結果,是可能產生優秀人才不願再參加遴選的顧忌。
偏偏近日大法官楊惠欽、蔡宗珍、朱富美自行聲明表示,大法官行使職權合法組織門檻是10人,不應參與違法評議與判決,意指應速補足人選以利釋憲。惟總統府對此說明,這是總統和立法院共同的憲政職責,總統已兩度提名;第三度提名事宜將適時發布。
確實立法院政黨對決情勢詭譎,要通過人選具有一定難度,但若不補足一定人數,等於癱瘓了釋憲制度。此時此刻,總統賴清德也該正視,兩度補提大法官人選政治色彩過濃,影響了司法中立。最嚴重的還是,賴總統以40%的選票當選,總攬大法官提名權,人選遭至反制其來有自!
除此,尚有六位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任期即將屆滿,亦不見行政院提名;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3條前段規定「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均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委員任期為四年,任滿得連任一次」。
該條後段則規定「行政院院長應於委員任滿三個月前,依前項程序提名任命新任委員。」。所以目前提名權未能依法進行,如未及時處理,中選會也將無法運作;明年九合一地方選舉將屆,危機已然降臨。
另外,NCC是電信通訊和廣播電視的最高主管機關,委員四位懸缺至今未再提補,影響之鉅可想而知;同時,NCC主委也是代理,直至現在NCC會議不具法律效力!
因為政黨競爭,民進黨政府一貫將人事延宕、機關停擺,推給在野黨杯葛;但無論如何,人事提名權分屬總統、行政院長,事實上法治國原理責無旁貸。基於權力分立,立法院不認同所提人選,理所當然否決,也不能相互究責;總統理應再提名,行政院更應依法提出人選,送請立法院行使同意權,否則恐有職務怠惰責任。
司法院大法官、NCC及中選會都是獨立運作的憲政與法律機關,萬不可讓其涉入政治過深而有所偏頗。所以國會或在野黨能否與執政當局立場一致,也不容苛求任何一方妥協,但提名權確實應盡憲法與法律責任,才是民主國家。
提名可引進英國制度成立跨黨派組織
事實上,若能引進英國制度,與國會先行溝通協調,籌組跨黨派提名審議委員會,並按總統得票比例,尊重國會黨團推薦獨立機關的人選,形成各方最大公約數,必能較易通過國會同意權門檻。
當然,已有學界大聲呼籲,若是總統或行政院長不願提名,立法院正可以此理由保留憲法法庭、NCC與中選會等部會的預算;畢竟,預算權也是立法院制衡行政權的方式之一,給予總統府、行政部門更多強制依法行事的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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