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朝平/資深媒體人
輝達擬進駐士科T17/T18基地卡關一事,北市府發函持有地上權的新光人壽,要求「合意解約」,但解約補償的「分手費」尚未談妥。北市議會三黨黨團各出己見,爭論不休。
既然是合意解約,就必須秉持尊重契約的原則,逐一檢視合約條款,進行協商,哪來的「分手費」?
分手費一詞,通常是指情人分手、雙方就彼此的感情付出,設法談出一套補償辦法。一方可能說,你(妳)誤我青春三年,青春本無價,姑且用每年50萬做補償,另一方可能說,你(妳)我約會三年,一切開銷都是我支付,外加逢年過節和生日禮物,零零總總兩三百萬,又該如何計算?
情人交往,無關合約,感情付出,也不能用金錢來衡量。正因如此,男女情人談分手費,注定不歡而散。T17/T18基地這檔事,若將補償金視為分手費,肯定無解。
市府要求和新壽「合意解約」,於法於理,都站得住腳。但是,檢視雙方合約,新壽若無違約,解約補償金多寡,不是市府或議會說了算,也不應該由市府來支付!誰要這塊地,誰就該支付補償金。
好比你簽約買下一預售屋,不久,房價地價大漲,另一人看上你簽約買下的預售屋,試問,建商要求和你合意解約,你會提甚麼條件?會不會將原本的預期獲利計算在補償金裡呢?補償金該由誰出呢?就算建商先行支付,羊毛出在羊身上,建商轉賣給新買主時,自然會將補償金外加合意解約談判的時間成本,一併轉嫁給新買主,不是嗎?
當然,新買主也可自行與原買主協商,加價購買中意的預售屋。至於原買主要與建商「合意解約」,新買主與建商另立新約,那又是另一階段的問題。無論如何,都得「合」雙方、甚至三方的意思,並按合約辦理。
同理,只要新壽沒有違約,T17/T18合意解約的補償金就應該由後來的輝達支付,與市府和市議會都無關。一年前,輝達曾與新壽簽訂MOU,就T17/T18基地權利轉換事宜進行協商,不知為何破局?
媒體報導。雙方協商觸礁,原因在新壽將未來50年的獲利計算進去。這檔子事,願打願挨,新壽「求償」過高,輝達不接受,貴為全球市值最高的公司,輝達難道提不出其他解決方案,卻將燙手山芋丟還市府?
也有媒體報導,按金管會計算,新壽相關利潤應在5億到8億之間。我們不知這個獲利數字是按幾年估算,不過,3.89公頃的基地,就算闢為停車場,50年的利潤也不僅止於5億8億。如果新壽開發T17/T18後,50年的獲利僅有5億到8億,別說新壽董事會和股東要炸了,這樣低效的獲利能力,金管會能不查察?
不客氣地說,輝達硬要T17/T18基地一事,已經演變成了經濟民粹洪流,理性討論的空間越來越少,萬萬一,經濟民粹和政治民粹合流,蕞爾小島的台灣,何去何從?
借箸代籌。輝達若堅持只要新壽手中這兩塊基地,何不與新壽協商以下方案(1)相互投資、交叉持股(2)合組營造公司和管理公司(3)新壽和輝達設計圖興建辦公樓,並由輝達全程監造(4)輝達承諾按新壽所提條件,打折一次性支付補償金,市府與新壽合意解約,並與輝達簽訂新約(5)輝達承諾按新壽所提條件,分期50年支付補償金與新壽,市府與新壽合意解約,與輝達簽訂新約。新約中,釋出地上權的權利金金額應按現行地價辦理。
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欲取之必先予之!黃仁勳獨鍾T17/T18,非它不取,何必將自己卡在一個解方上?輝達的律師團與財務顧問,不該替老闆分憂解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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