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宏誠/民主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賴清德總統在國慶文告中指出,中華民國政府遷台後解嚴的天數已超過「令人窒息」的戒嚴天數。但民進黨政府執政九年多來,常見當權者動輒動用檢調警以濫用或擴大法律解釋的方式,移送法辦對其作為提出質疑或批評者。此情形雖然不是實施軍事管制的戒嚴,但實質上已具有令人窒息的「類戒嚴」效果。
劉世芳已默認「呵呵呵呵」
日前網路上傳出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的影音檔案,內容是指揮官劉世芳看到馬太鞍溪橋橋體已遭沖失時,她第一時間反應是「呵呵呵呵!天吶!」,並被批評看到花蓮災情竟然會「訕笑」。民進黨立委范雲為劉世芳緩頰說那是「苦笑」,但劉世芳則表示是「斷章取義」,且當時她隨即指示儘速展開救災工作,卻已默認「呵呵呵呵」就是發自於她自己。
然而,劉世芳聲稱已將影音檔路應移送檢察官,以對斷章取義地散布她這方面謠言者,依據《災害防救法》啟動偵查程序法辦。劉世芳的策略是認為如此即可以「偵查不公開」為理由,連在立法院接受立委的質詢時,也拒絕承認「呵呵呵呵」的就是她。
訕笑與否均與災害的發生或災情無關
《災害防救法》第53條第3項規定「散播有關災害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此處「有關災害」應指涉及災害不可能或即將發生,以及現正和已然發生災害的災情而言。但「呵呵呵呵」的行為即使是謠言或不實訊息,也與災害的發生或災情無關,且不會影響目前正在進行的救災工作。
更關鍵的問題是,謠言或不實訊息還須「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才觸法。然而,「呵呵呵呵」就算是深度偽造出的「訕笑」,又會對救災工作階段中的哪些公眾或他人,造成其法律權利或既有與預期利益的損害呢?
劉世芳是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的指揮官,她在天然災害防救過程中並無「個人」身分可言,自也不是前開法律條文中所稱的「他人」。以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係由內政部長兼任,該職務本具有政府權力和資源的優勢地位,本可輕易地公開向人民澄清那是偽造的「訕笑」即可。
法辦是為防救政權災害
現在以檢察官偵辦來壓下「訕笑」的真相,這是用權力恫嚇可受公評的言論自由。此外,劉世芳稱看了勘災影片後她仍有指示儘速進行救災工作,這也表示救災本是中央政府的職責。
由此可知,壓下「呵呵呵呵」真相的目的,其實是防救劉世芳差點兒就對民進黨帶來「政權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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