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威志/中華人權協會副理事長、雲林科技大學科法所教授
在民進黨大罷免大失敗之後,對羈押禁見長達1年的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台北地院終於意識到民意的壓力,裁定柯文哲以7千萬交保,限制住居、出境、出海,及不得與同案被告、證人有任何接觸行為,並施以電子監控。
裁定柯文哲交保理由,何以之前未採用?
台北地院的裁定理由,舉出羈押既屬干預人身自由最嚴重之強制手段,不得僅為防杜勾串證人等緣由,遽認凡有其他證人尚未到庭進行交互詰問者,即有串證之虞,否則將有違憲法保障被告之對質詰問權,亦不符合比例原則。
然而法院的交保理由,也突顯了柯文哲從去年到今年一月間,檢察官兩度抗告及高院兩度裁定撤銷原審法院裁定理由之不當;證明當時柯文哲終被更裁羈押禁見,所引發法律爭論,確有檢討的必要。試問:難道現在的交保理由,今年一月裁定羈押時就不能適用?
問題就在起訴後繫屬法院的案件,法院命令被告具保的裁定,檢察官理應沒有法律上的權利提起抗告;這是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及「審判獨立原則」,縱然檢察官補正缺漏也應以異議為之,且應以一次為限,避免濫用侵害人權。
檢察官代表國家在追訴犯罪的偵查中階段,檢察官對於法院具保被告的裁定有抗告權,這點法界沒有什麼爭議。畢竟在偵查中的案件,檢察官對被告擁有強制處分權,只因限制人身自由的羈押處分,憲法位階上法定必須由法院裁定。但讓檢察官對法院裁定具保,有抗告權,殊屬合適。
然而,在移送台北地方法院後,柯文哲所涉的貪汙等案,就繫屬法院管轄;地檢署檢察官就不再擁有對被告的強制處分權,檢察官成為「攻擊方當事人」,和被告柯文哲是「防禦方當事人」,雙方在司法地位上是平等。
況且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16條規定,僅限於「受處分人」不服才得提起抗告。如果不是「受處分人」縱有所不服,亦無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原處分之權利。而檢察官對所屬法院的裁定不服,僅有權對原審法院提具意見聲明異議,不得對上一級法院提出抗告。奈何,柯案就縱容檢察機關對人權如此隨意侵害?
民進黨執政利用司法手段迫害在野
早在今年4月「426凱道集會」聚集了25萬民眾,主軸即在反對司法作為政治工具,認為司法檢調對在野黨政治追殺。如今執政黨在兩度大罷免失利,且賴清德執政滿意度掉至三成左右,才似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問題是司法信任度其實已經蕩然無存。
民進黨2024再度執政,除了大法官釋憲帶來偏頗的震撼,總統補提大法官人選因政治色彩濃厚,兩度在國會行使同意權投票均遭封殺,足以影響人民對司法中立與獨立的憂心。更令人民恐懼的,便是追殺在野人士而小案大辦,以滔天大罪方式,羈押逼供,無視司法無罪推定論。
柯文哲因捲入京華城弊案及政治獻金等案,地檢署對柯文哲提起公訴,具體求處刑期竟達28年6個月。等於認定柯文哲犯了滔天大罪,令人不解!蓋貪污案件在刑事上尚屬輕微,如此懲罰過於嚴苛。日本對此刑罰大致在5年以下,且未另設特別刑法加重處罰。難道廢除《貪污治罪條例》回歸我國《刑法》正常論罪標準那麼難嗎?
民進黨政府一向標榜人性價值,連殺人犯都主張減到廢死,這次為何要以重刑嚴懲在野?「貪污治罪條例」已然涉有違憲,司法機關萬萬不可以貪污瀆職行為無法徹底遏止,而祭出這樣的特別刑法;民主法治本應減少特別法,回復普通法,才是國家人民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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