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丙喜/國家公益發展協進會榮譽會長
若你是台灣藝人,面對中國大陸的政治表態壓力與台灣社會的主權敏感,在兩相情緒對立之中,如何在兩岸快樂地傳唱歌聲,擺脱政治的困擾,甚而法律的風險,不能不早做預防性的規劃。
首先要做的是保護演藝生涯與法律安全。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之1,台灣人民不得與中國具政治性機關進行合作或宣傳行為。若配合中共統戰言論,例如「中國台灣省」、「台灣必歸」,可能被視為違法,遭行政約談或裁處。
緊接著,應趕快建立「非政治性聲明機制」。可在公開場合或社群平台強調:「我尊重所有文化背景,專注於藝術創作,不涉政治立場」。若遭中國大陸經紀公司代發政治貼文,應保留證據並主動澄清,避免被視為主動表態。
打造可接受的語言與身份框架也是避險的重點。例如:採用「文化使者」敘事定位 ,強調自己是「文化交流者」、「藝術創作者」,而非政治代言人;同時應避免使用政治敏感語彙,包括:不主動使用「中國台灣」、「台灣是中國的一省」等字眼。若被要求表態,可使用「兩岸文化同源」、「希望和平交流」等共通語言。
演藝歌唱等藝術在人類文明中的可貴在於它的穿透地域、族群的感動,不應成為政治工具。固然現實是嚴酷的,人卻可在夾縫中創造韌性。台灣藝人並非只能選擇「表態」或「沉默」,而可透過敘事設計、法律意識與文化行動,建立一套兼顧生涯發展、職業尊嚴與兩岸法律規範的矩陣框架。
特別是,台灣藝人在當前兩岸市場發展,面對《反分裂法》(中方制定)與《反滲透法》(台灣制定)所構成的法律與敘事張力,確實需要一套具備法律意識、政治敏感與敘事韌性的應對守則。
為甚麼傳兩岸藝人要有法律風險的預警雷達呢?因為台灣《反滲透法》禁止接受「境外敵對勢力」指示、資助,進行政治宣傳或影響民主活動。若藝人受中國官方指示發表統戰言論,可能觸法。而境外敵對勢力的定義是,主張以非和平手段對抗台灣的政治實體。
中國《反分裂法》的重點到在中方視台灣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律授權在「分裂行為」發生時可採取非和平手段。台灣藝人在中國大陸的內部言論審查會以此為依據。
總之,上述兩法律所構成的風險預警矩陣,藝人在兩岸的一言一行,既要考慮台灣,也要衡量中國的法律風險,時時注意當前兩岸政治立場和社會輿情的複雜及敏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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