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前高雄市議長曾麗燕和胞妹、助理等3人涉嫌詐領上千萬元助理費,遭檢方依貪污等罪嫌起訴,一審遭判12年、褫奪公權6年。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今天宣布二審結果,曾麗燕的刑度與一審相同,但對其胞妹、助理改判。國民黨高雄市黨部說,尊重判決,交由考紀會研議。高雄市議會表示,除非三審定讞,否則,曾麗燕議員不會解職、停職。
高分院11日說,曾麗燕依共同犯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等罪,處12年徒刑,褫奪公權6年,沒收不法所得計1053萬餘元。原判決有罪部分,因有事實認定錯誤、不應減刑而減刑,以及就檢察官已起訴犯行漏未判決等瑕疵,二審撤銷原判決有罪部分,對胞妹曾麗鴻及助理曹雪禎改判,分處4年4月、褫奪公權3年,及2年9月徒刑,褫奪公權2年。
院方表示,曾麗燕自民國99年起擔任高雄縣市合併後的市議會第一至第三屆議員,並在第三屆時補選為高雄市議會議長。但曾麗燕等人明知道法令規定:聘用公費助理得實報實銷,曾麗燕團隊在第一屆議員期間就以人頭助理、低薪高報等方式,詐領公費助理補助費294萬餘元,三屆總共計取得上千萬元公費助理補助費,挪為服務處支出等用途。
法院審酌後,認為曾麗燕、助理曹雪禎於偵查及審理時坦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犯行,且曹雪禎於偵查中也曾一度自白全部犯行。只有胞妹曾麗鴻全然否認犯罪。因此,曾麗燕仍判12年。對曾麗鴻及曹雪禎改判。全案可上訴第三審。
國民黨高雄市黨部對此表示,尊重司法判決,黨紀相關問題,後續依黨內相關規定辦理,交由考紀會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