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彩條例修正!「利誘」妨害運彩標的賽事致死 可處無期刑

立法院會17日三讀通過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副院長江啟臣(圖)敲下議事槌宣告結果。圖/中央社
立法院會17日三讀通過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副院長江啟臣(圖)敲下議事槌宣告結果。圖/中央社

立法院今天(17日)三讀通過《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列以「利誘」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者、意圖營利犯罪及加重結果犯的刑罰,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罰金;若因此致人於死,則可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若致人重傷,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財政委員會聯席會議2日併案審查行政院及朝野立委所提《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21條、第21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經朝野立委討論後,皆照行政院版本通過,不須交由黨團協商。全案今日經由立法院會處理,現場朝野立委未提出異議,三讀修正通過。

根據通過版本,第21條規定,以強暴、脅迫、詐術、利誘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或3人以上共同犯前項之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

而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

第21條之1明訂,發行機構及受委託機構員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行為,致生損害於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罰金。若是3人以上共同犯前項之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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