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某醫院日前被爆出器官捐贈程序爭議,在捐贈者還裝著葉克膜,內循環管線也尚未拔除的前提之下,就通知檢察官與法醫到院等待相驗,明顯違反醫學倫理疑慮。對此,器官捐贈移植登錄及病人自主推廣中心董事長李明哲12日召開記者會回應,該名病患到院時已無呼吸心跳(OHCA),幾乎腦死,醫院在通知檢察官、法醫之前,已取得家屬捐贈器官同意,並經2名專科醫師判定患者為瀕死病人,此時通知檢察官與法醫並沒有問題,強調「在台灣絕對不會發生活摘器官的事」。
李明哲在記者會上還原當時情況,北部一名男性年輕患者因騎機車自撞倒地,失去生命跡象、沒有呼吸心跳,送醫已經OHCA(到院前心肺功能停止);雖經歷急救後有恢復心跳,但是主動脈受損、心包膜積水,並且放置主動脈支架、裝上葉克膜,並送進加護病房。
然而,患者隔日依舊深度昏迷,昏迷指數只有3分,且血壓不穩、瞳孔放大,臨床上呈現瀕臨腦死的狀態,瞳孔幾乎沒有光反射,經醫療團隊持續觀察後,狀況仍不穩定,要挽救回來幾乎不可能,再度找家屬開第二次會議。李明哲表示,家屬了解狀況後,以患者過去曾表達願意捐贈器官的心意,主動提出器官捐贈,
而該患者原本預期要執行腦死判定器官捐贈程序,但評估後病況恐無法穩定支撐完成腦死判定程序,所以醫療團隊才決定改走衛福部於2017年12月26日頒定的「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Donation after Cardiac Death,DCD);並充分跟家屬說明執行過程,家屬討論後同意進行捐贈。
李明哲指出,因該案屬於意外死亡,而非病死,依規定一定要報請檢察官相驗,而當天也是在檢察官、法醫確認死亡事實後,醫療團隊才摘除有用器官,其中包括2枚腎臟,分別捐給該院兩名等待腎臟移植才能活命的病人。
李明哲表示,依他的檢視,該院並非什麼都沒做,就通知檢察官及法醫到院相驗,在這之前,醫院不但協助家屬召開了兩次家庭會議,確認家屬願意成全患者遺愛人間的意願;也依規定請兩位專科醫師判定患者為短時間內死亡無法避免的瀕死病人;也取得了家屬的器官捐贈同意書,才通知輪值檢察官及法醫到場。
李明哲說,根據程序,當天下午約4、5時通知檢察官跟法醫,晚上11時半左右,檢察官到場,而家屬經過檢察官偵訊後,簽署器捐同意書。患者在開刀房,經歷維生系統如葉克膜等撤除,並在等待23分鐘後,患者心跳停止,觀察5分鐘由醫師宣告死亡,再由檢察官指揮法醫確認死亡、開立屍體相驗書,才正式開始執行器官摘除手術,一切過程都合乎醫療、倫理與法律三方面的要求,「在這個島嶼上,任何機構都不可能活摘器官,百分之百不會發生在台灣。」
李明哲認為,會發生歧見,是因為配合的檢察官、法醫對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的流程可能生疏,在醫學認識上的見解不能,導致溝通中產生爭議。對此,器捐病主中心將邀集法務專家及過去執行過DCD的醫療團隊討論,溝通目前程序是否有不夠完備之處。會議取得共識後,將由衛福部邀法務機關一起推動,作為未來修訂相關作業指引參考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