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罷免綠委吳思瑤的領銜人張克晉近日宣佈退出該職位,而罷團推動更換領銜人的行動也已失敗告終,因此罷免吳思瑤召集人賴苡任昨(31日)表示,他已向中選會提起訴訟,主張應由連署人遞件而非由領銜人;對此,中選會回應稱在罷免案各個階段皆需要有領銜人。
罷團日前推動更換領銜人行動時,因不合格的數量過多而未能成功。賴苡任表示,已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主張第二階段的連署書應由所有連署人提交,而不是由單一領銜人負責。
對於這一要求,中選會則列出多項相關規定來回應賴苡任的主張;中選會指出,無論是第一階段、第二階段還是補提,均需由領銜人來完成。
中選會解釋,根據公職選罷法,罷免案的領銜人受到多條法規的規範,包括第42條、第49條、第53-1條、第52條、第53條、第55條、第59條、第76條、第79條、第80條、第83條、第86條、第104條、第110條和第124條等。
中選會表示,公職選罷法第124條規定,罷免案的通過或否決情況,選舉委員會、檢察官、被罷免人或罷免案的領銜人,可以在罷免投票結果公告後60日內,以罷免案領銜人或被罷免人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無效訴訟。
中選會指出,罷免團體的運作和日常生活中的各種團體類似,都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在公職選罷法中,罷免案的領銜人就相當於該團體的法定代表或責任人。
中選會明確表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無論是提交罷免提議書、連署書還是補提,都必須由領銜人(或其受託人)負責,無法在無領銜人的情況下進行提案或遞件。
中選會最後說,即使罷免案正式宣告成立後,選委會舉辦公共電視罷免說明會時,領銜人和被罷免人也必須親自到場發表意見,領銜人如果缺席,則無法由他人替代,這些都是現行法律的明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