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請處分哪夠 李俊俋公務車載狗美容恐涉侵占、詐欺、背信罪

監察院秘書長李俊俋因被爆用公務車載狗美容遭輿論抨擊。圖/取自李俊俋臉書
監察院秘書長李俊俋因被爆用公務車載狗美容遭輿論抨擊。圖/取自李俊俋臉書

監察院秘書長李俊俋被爆用公務車載狗美容、還把公務車當Uber eats點外賣,李俊俋先是輕描淡寫表示「思慮不周」,引起軒然大波後,昨日才致歉、自請處分。但這樣就夠了嗎?

事實上,公務車私用不但涉及行政責任,例如被處以停職、降級、或開除等處分,此外還可能涉及侵占罪、詐欺罪、背信罪等刑事責任。 這類案例多得不勝枚舉。

依據《刑法》第335條侵占罪,公務員意圖將公務車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則可能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例如去年2月,海巡署偵防分署偵防查緝隊陳姓代理隊長,叫尤姓偵查員利用開公務車出差時,替他到淡水營區載運「非公務用的木板」到2.2公里距離的住處,遭檢舉後,海巡署火速函送地檢署偵辦。

若是 依據《刑法》第331條詐欺罪,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以「欺罔手段」使人將公務車交付,可能構成詐欺罪,並依據詐欺的程度,處以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

例如2023年基隆市警察局保防科二線四星吳姓科長,被爆把偵防車當成私人代步交通工具,除了代步上下班,還用來接送妻小,甚至假日也把公務車開回家自用,「揩油」時間長達5年,基隆市警局依涉犯詐欺罪嫌報請地檢署偵辦。

另外依據《刑法》第337條背信罪,如果公務員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違反職務上之任務,損害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則可能構成背信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例如去年年底,新北市泰山區農會曾姓女前總幹事,涉嫌自2020至2023年間公器私用,以農會公務車接送在基隆工作的老公,以及在新竹就學和在林口上班的子女,甚至多次前往宜蘭私人旅遊,遭新北地檢署依背信罪起訴。

此外,依據《刑法》第341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

李俊俋昨日中午看輿論風向不對,態度大轉彎,但僅提自請處分,顯然不足。先不說監委是否會辦他,監察院本身就是「御史大夫」,有糾彈百官之責,自己卻公器私用,如何正官箴?更別說監察院之前還頻頻哭窮說因為藍白刪預算,監察院沒衛生紙了、沒辦法開燈了,如今被踢爆監院高官把公務車當自家車使,看在民眾眼中,只怕又是「綠能你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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