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最後一座運轉的核三廠2號機本周六除役,藍白立委今天(13日)在立法院會力拼《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6條條文修正草案三讀通過,最後以人數優勢60:51通過,將核電廠執照有效期間從最長40年延至60年。藍委表示,《核管法》三讀通過是為了拚能源韌性,不是強推延役,而是給政府多一個選擇。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3月31日初審通過《核管法》第6條修正草案,條文最終保留送黨團協商。不過草案送出委員會經過1個月冷凍期後,昨日教文會國民黨召委葛如鈞召開黨團協商,但仍無共識,送院會處理。
立法院會今天處理討論事項,國民黨團、民眾黨團提出再修正動議條文,藍白立委以人數優勢60比51票數完成三讀。
現行條文規定,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完成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終期安全分析報告、興建期間的檢查改善結果及系統功能試驗合格,不得裝填核子燃料。另外,核子反應器設施裝填核子燃料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功率試驗合格,並且發給運轉執照,不得正式運轉。
根據三讀通過條文,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有效期間最長為40年,如果在期滿後必須繼續運轉,經營者得在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照,未照規定換發執照則不得繼續運轉。運轉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必須再繼續運轉,經營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確認無安全顧慮並審核同意換發執照,使得繼續運轉。
為了延長核電廠運轉期間,三讀條文明定,運轉執照的核發及換發,準用現行法條各項規定,換發之有效期間自執照生效日起算,最長為20年,其申請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拚能源韌性!核管法三讀通過 葛如鈞:不是強推延役,而是給政府多一項選擇權
葛如鈞會後表示,「核電雖非完美,卻對台灣具有其必要性」,更是當今國際能源政策的主流趨勢與共識。同時強調,這次修法並非為延役而修法,而是為台灣能源安全打開一扇務實的門,讓政府在面對日益嚴峻的供電挑戰時,多一項可用的政策工具。
針對在野黨推動核管法修法,經濟部長郭智輝上周備詢時表示,依照過去法令規定,核三廠2號機一定要在5月17日卸載,預計核電可以用到今年5月底,未來延役加上重新購買燃料棒等作業,至少需要16至18個月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