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祥瑞專欄】恢復軍審的寄望和期許

郭祥瑞/致理科技大學兼任助理教授、退休公務員  

軍事審判將要恢復了,各界正反意見紛紛出籠。個人曾為軍法司副司長,我說句中肯的話 !

民國103年軍法審判被廢止後,軍中呈現很多軍紀和領導統御的冏境,正如同韓國瑜院長所比喻的,雖穿著堂皇的西裝,仍然是個太監!又如看到個老虎前來,但是知道你根本沒有牙齒,沒有爪子。直言之,就是層出「下兵無懼上官」的現象。

這個時期,軍人犯罪送進了一般法院,沒有軍事管理概念的法官們,雖然仍然是依據陸海空軍刑法(簡稱軍刑法)依法審判,但是因為缺乏了軍事法庭所具有的 軍令即時性,例如在營的軍人擅自離營,可是兩天之內就自動回來了,因此構不成逃兵罪,此兵回部隊後,因禁閉室又已廢了,長官只有無可奈何作些嚇唬不了人的處置,無有威嚇性,下次他也許又無故離營,然後又自動回營,造成了在營軍士官兵管理上非常多困擾。此時大家才思考,軍法、軍檢、軍法官仍然有其嚴肅風紀的目的性,誠然不可輕言廢棄!

但不幸的,軍法審檢居然是在與軍法無關的軍事管理事件,也就是洪仲丘事件後,被馬總統任內廢棄了,真是匪夷所思的突襲結果!

一般平民百姓對於恢復軍法審判好像非常畏懼。簡單說,是把軍法審判當成戒嚴時期或動員戡亂時期用來對付叛亂、內亂分子等等的機關同一意義,所以才有此疑懼;而從賴清德總統提出的17條國安策略推測,賴總統似確有把軍法審判的範圍,擴張將「親中統一思想」的異議人士,以內亂外患罪一竿子包攬進來的傾向,因此媒體上有學者指稱,就是想藉回復復軍審達到準戒嚴的程度 。

對於軍法審判,它的範圍可以從軍人犯、軍事犯和兩者得兼的三個範圍層面來說明。所謂軍人犯,就是只限具備現役軍人身分者,只要有犯軍刑法所列之罪,就會受軍事法庭審判,是以軍人的身分作連結的判斷;而軍事犯,乃是犯了陸海空軍刑法上與軍事專業有關的罪,例如軍人叛亂、利敵、投敵、違反職役、擅離職守、毀棄遺失彈藥等等一般百姓不可能觸犯的罪,這是以事件的性質畫由軍法審判的;第三則是必須具備現役軍人身分,又犯陸海空軍刑法上所明定的犯罪,才可以加以陸海空軍刑法處罰。

而從國防部軍法司司長沈世偉在賴總統宣達17條國安策略之後所開的恢復軍事審判的記者會中,沈司長所揭露此次的恢復軍事審判和103年前舊軍事審判制度仍有不同。軍審的範圍乃縮至最小,必須是現役軍人同時所犯的是與軍事相關的罪,也就是軍刑法第二篇所列所明定軍事犯之罪,換言之,即便是現役軍人,但所犯的並不具有軍事特性,也就是犯了一般平民老百姓也可能觸犯之罪,例如軍人竊盜、傷害、殺人、偽造文書等,則仍然由普通法院法官審理。這是軍法自我節制的正面表現,值得讚揚!所以前述社會所存在的疑懼,其實並不會發生。

聽完法律事務司的闡述,對沈司長率領的團隊能做如此審慎的組織建構和長遠前瞻,甚為佩服與認同!但同時想寄予沈司長團隊的期望和警惕的,就是軍法之前在動員戡亂時期所扮演的特殊角色,是時代背景下的不得已,而今日台灣已經走向民主法治、依法行政的法治國時期,因此所有軍法同仁必須珍惜這個難得的成果,若上級仍想回覆白色恐怖,而把軍法當成傾軋的御用工具,對於這種倒行逆施的命令,一定要有挺起腰桿的勇氣,畢竟歷史早已翻篇!不要將今日軍法的恢復變成了歷史的罪狀。

※以上言論不代表梅花媒體集團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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