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姿妙涉貪案一審31日宣判 若遭判刑將被停職

宜蘭縣長林姿妙涉貪案一審將於31日宣判,若被判有罪將被停職。圖/中央社
宜蘭縣長林姿妙涉貪案一審將於31日宣判,若被判有罪將被停職。圖/中央社

宜蘭地方法院預計明(31)日下午2點半宣判宜蘭縣長林姿妙涉貪案。檢方依《貪污治罪條例》收賄罪,建議法院判處林姿妙有期徒刑20年並褫奪公權5年。林姿妙堅持請求無罪判決,林姿妙在最後陳述時也強調,她一生清白,從未做過違法的事情,希望法院能還她公道。值得一提的事,與新竹市長高虹安相同,林姿妙若一審被判有罪,內政部將停止其職務,由副縣長代理。

根據地方制度法第78條和第82條的規定,若一審判決認定林姿妙觸犯貪汙治罪條例,包含違背職務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或財產來源不明罪,且被處以有期徒刑,將會停職並由副縣長代理。若二審或三審中判決改為無罪則可恢復職位。但若判決有罪定讞,將會被解職。

縣市首長若被解職時,剩餘任期超過兩年,則必須進行補選;若剩下任期不足兩年,則由中央指派人員代理。根據目前的判決時程推測,如果林姿妙因貪汙被判刑並且確定解職,她的剩餘任期會少於兩年。

檢方指控,地主於2018年無償提供林姿妙參選縣長的競選總部,但因同年底未提出延長使用申請而違規,以申請「延後拆除」之名,行逾期申請「延長使用期限」之實,使得林姿妙、前立委楊吉雄獲免除重新搭建2020年總統立委大選的競選總部約240萬元利益。

檢方指出,在1558地號免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中,跨縣府局處違法多階段行政處分,當中林姿妙、林羿伶、吳朝琴等人皆觸犯貪汙治罪條例違背職務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嫌以及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

檢方表示,林姿妙自2018年擔任縣長至今,除了每月3萬元的租金收入及15萬元薪資以外,自陳無其他收入,但林姿妙卻有7844萬元的現金流無合理來源,與收入顯不相當,另外,林姿妙還以百分之1至3的報酬租用多人帳戶或無償借用帳戶並開立支票,再由張桂綾提領或存入,因此將林姿妙依洗錢罪、貪汙治罪條例財產來源不明罪起訴。貪污治罪條例收賄罪的部分,建議判處有期徒刑20年,褫奪公權5年;特殊洗錢罪的部分,則建議有期徒刑2年半,併科罰金200萬元,不法所得沒收。

◎《梅花新聞網》提醒您: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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