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威志/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
今天(2024年12月20日)上午立法院藍委拉下占領主席台綠委 ,隨即在肢體衝突中,三讀修正通過《選罷法》,本次通過5條文含第76條、第79條、第80條、第83條修正,並新增第98-2條;都與調高罷免連署有關,原先爭議之「不得對就職未滿1年者提出罷免之提議與連署」、「罷免同意票需高於當選票數」都未進行審議。
新修《選罷法》第76條「連署人應附身分證影本」,使得民眾不論是第一階段或是第二階段連署都必須附上身分證影本,且若資料不明或不夠清晰將成為無效連署;透過連署加嚴,避免惡意罷免。同案也訂有罰則,未經同意偽造、假冒提議、連署者等利用他人個資行為,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處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鍰。
民進黨當家鬧事杯葛《選罷法》修正
熱鬧的是,立法院場外親民進黨的「青鳥」群眾集結抗議,還衝破柵欄與警爆衝突高喊「停止開會」,與民進黨團譴責「火速通過國會形同戒嚴」呼應!而國民黨團表示「民進黨立委多次癱瘓立法院議事,所以必須捍衛人民的託付跟權益」;對執政黨從國會改革到《選罷法》修法,運用各種方式杯葛議事,且用不當手段破壞公物,阻撓國會正當討論相關議案,遣責民進黨與民主程序背道而馳!
事實上《選罷法》非修不可,近因是基隆市長謝國樑的罷免案,結果雖遭否決,但這一場既無正當性又反民主的罷免行動受到各方檢討。畢竟依照現行的荒謬法律條文,罷免案竟然可以胡亂連署,通過門檻又低於當選票數,並不合理。若立法院屈居少數的民進黨,妄圖罷免幾個當選票數較低的國民黨籍立委,在原先毫不合理的法制下,有可能達成所願,帶來政治動盪,也浪費公共資源,這是《選罷法》不得不修的另一原因。
罷免不同於選舉,這是一種類同「具名的報復」,將產生鼓勵性惡潮,形成激化的民粹主義,輕易行使,政治將永無寧日,朝野惡鬥日益激烈。此舉更會對不起絕大多數「沈默的民眾」,他們往往未加入政黨,但卻是民主政治最大的穩定力量,無端被捲入罷免案,實在冤枉。所以,罷免案的提出是該設定以「貪汙腐化、敗德亂政」為前題,連署應該更嚴謹,否則,便是破壞民主社會、傷害人民權益。
為避免濫提罷免案造成政治動盪 連署應嚴謹
惟從謝國樑市長罷免案來看,提出者被疑為基於私利而發動,民進黨上下、側翼、網軍與名嘴集結猛烈攻擊,並以煽情語言、抹紅扣帽伎倆進行政治惡鬥,製造民眾相互仇視,這是台灣民主最難堪的惡例;甚至,還動用「中選會」國家機器介入。所以為了避免政局動盪不安,立法院亟應修改《選罷法》,對罷免案的成立及通過設定較嚴格的規定。
再以「新國會智庫」11月12日民調觀察,高達58.9%民眾不認同現行25%的罷免門檻,56.6%民眾支持「罷免同意票應該超過被罷免者當選票數」,而認為「發動大罷免不利國家安定」的民眾則有近70%。這些數據也反映出目前罷免制度不合理之處極多,若不改善,即連選舉公信力也會隨之蕩然無存。
可惜的是,針對現行《選罷法》規定,罷免投票同意票大於不同意票、且同意票達原選舉區選舉人數25%以上即通過罷免,如此產生罷免成案條件低、通過門檻低等兩大不合理缺失;民進黨杯葛修法,藍營最後讓步,未再堅持第75條及第90條修正,即包含「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為罷免之提議與連署」、「罷免票數需超過當選得票數」,此次未完成修正,實屬遺憾。
藍營原本修法主張: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為罷免之提議與連署,是在排除提前發動罷免程序的可能性,避免一當選就被反對者惡意提出罷免,在罷免的法理上應更符合原法立法旨意,給予當選人歷練與表現的機會,在未達一年期限,不應該提早評價或做人身攻擊。而罷免案之通過「須超過被罷免人當選時之得票數」的修正,更是民主政治多數決的原理,又適可避免濫用罷免制度,未來還需在野藍白繼續努力,維護民主的真諦。
※以上言論不代表梅花媒體集團立場※
【梅花專論】《選罷法》合理修正才是民主的真諦

藍營修選罷法強化連署規範防濫罷,與民進立委爆發衝突。圖/中央社